神马股份: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7 19:0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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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二〇二六年一月
河南省平顶山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建业森林半岛39号楼1-2层D3号
   电话:0375-3388775 电子邮箱:ytjlaw@126.com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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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 律 意 见 书
                       倚律证字[2026] SMSYL-001号
 致: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倚天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 ”)接受神马实业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李迎春、王靖雯出席
了公司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 ”),对本次
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
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进行现场律师见证,并发表本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我国现行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神马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如下:
 (一)本所律师根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
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
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是基于,公司已承诺所有提供给本所律
师的文件的正本以及经本所律师查验与正本保持一致的副本均为真实、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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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可靠,无隐瞒、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
 (三)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
说明。为发表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依法查验了公司提供的下列资料:
定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
讯网站(http://www.cninfo.com.cn/)的与本次股东会有关的通知等公
告事项;
委托书等;
会登记记录及相关资料;
 鉴此,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
精神, 就本次股东会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召开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议案》,决定召开本次股东会。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 2026年1月10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相关媒体上公告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该
等通知公告了会议召开时间、地点、方式、议案内容、股权登记办法等事
项。
   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2026年1月27日(星期二)上午 10:00 在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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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省平顶山市建设路中段公司东配楼二楼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
李本斌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
月27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6年1月27日9:15-15:00,全体股东可
以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
表决权。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
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名,均
为公司董事会确定的股权登记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
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合法授权的委托代理人,所持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 670,893,845 股,占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有表决权公司股份总数
的 60.3717%。
   经查验,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以外,出席/列席本次股东会的还
有公司现任在职的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该等人员具有法
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出席/列席会议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
票方式参加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共 671 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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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的资格,其身份已由身份验证机构
负责验证。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会临时提案的情况
次临时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公告》。公布了提案人公司大股东中国平煤
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临时提案:《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6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情况
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增加临时提案的情况,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
  四、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经查验,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股
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推举了2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出席会议
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就列入本次股东会议程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及表决。表决
结束后,由会议推举的股东代表与本所律师共同负责计票、监票。本所律
师在现场宣布了现场表决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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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
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果。
      在本所律师的见证下,公司股东代表在合并统计议案的现场投票和网
络投票表决结果的基础上,确定了议案最终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同意票数   同意比例 反对票数 反对比例 弃权票数 弃权比例 是 否 通
序号           议案内容
                          (股)     (%)  (股)  (%) (股) (%)     过
     关于变更会计师事务
     所的议案
     关于发行短期融资券
     的议案
     关于公司2025年日常
     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
     预计情况的议案
     本次股东会第3项议案涉及关联交易,关联股东为中国平煤神马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其持有表决权股数为 634,345,487 股,在第3项议案表决时回避表决,第3项议案最后
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
《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会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其中二份由本所提交公司,一份由本所
留档。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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