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7 00: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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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决策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结构,完善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
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
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进行
遴选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 三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成 员 由 三 至 五 名 董 事 组 成 ,成 员 中 独 立
董事应当占多数。
  第 四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由 董 事 长 、二 分 之 一 以 上 独 立 董 事
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 五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设 主 任 委 员 一 名 ,负 责 主 持 委 员 会 工 作 ;
主 任 委 员 在 委 员 内 选 举 产 生 ,由 独 立 董 事 担 任 ,并 报 请 董 事 会
批准。
  第 六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委 员 任 期 与 董 事 会 任 期 一 致 。委 员 任 期
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自 动 失 去 委 员 资 格 ,并 由 委 员 会 根 据 上 述 第 三 至 第 五 条 规 定 补
足委员人数。
  第 七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以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作 为 日 常 办 事 机 构 ,负
责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充分考虑董事会的人员构成、专业结构等因素,研
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
议。
   第 九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对 董 事 会 负 责 ,并 就 下 列 事 项 向 董 事 会
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
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
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 十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依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结 合 公 司 实 际 情 况 ,研 究 公 司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人 选 的 当 选
条 件 、选 择 程 序 和 任 职 期 限 ,形 成 决 议 后 备 案 并 提 交 董 事 会 通
过后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
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 一 )提 名 委 员 会 应 积 极 与 公 司 有 关 部 门 进 行 沟 通 和 交 流 ,
研 究 公 司 对 新 董 事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的 需 求 情 况 ,并 形 成 书 面 材
料或提案;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公司或其他公
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 三 )搜 集 初 选 人 的 职 业 、学 历 、职 称 、详 细 的 工 作 经 历 ,
全部任职或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提名委员会就拟提名人与公司及公司股东进行了广
泛协商;
   (五)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六)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七)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
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
材料;
   (八)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 十 二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根 据 需 要 不 定 期 召 开 ,会 议 通 知
应 于 会 议 召 开 前 七 日 以 邮 件 或 者 其 他 方 式 送 达 全 体 委 员 。公 司
原则上应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
  因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于会议召开前三日
通过邮件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 任 委 员 不 能 出 席 时 可 委 托 其 他 一 名 委 员( 应 是 独 立 董 事 )主
持。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 可 举 行 ;每 一 名 委 员 有 一 票 的 表 决 权 ;会 议 做 出 的 决 议 ,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 十 五 条 董 事 会 办 公 室 负 责 人 可 列 席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必
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 十 六 条 如 有 必 要 ,提 名 委 员 会 可 以 聘 请 中 介 机 构 为 其 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 十 七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的 召 开 程 序 、表 决 方 式 和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案 必 须 遵 循 有 关 法 律 、 法 规 、《 公 司 章 程 》 及 本 细 则 的
规定。
  第 十 八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应 当 按 规 定 制 作 会 议 记 录 ,出 席
会 议 的 委 员 意 见 应 当 在 会 议 记 录 中 载 明 ,并 对 会 议 记 录 签 字 确
认。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 十 九 条 提 名 委 员 会 会 议 通 过 的 议 案 及 表 决 结 果 ,应 以 书
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
务 ,在 信 息 尚 未 公 开 披 露 之 前 ,不 得 擅 自 披 露 公 司 的 有 关 信 息 。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 二 十 二 条 本 实 施 细 则 未 尽 事 宜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本 细 则 如 与 国 家 日 后 颁 布 的 法 律 、
法 规 或 经 合 法 程 序 修 改 后 的《 公 司 章 程 》相 抵 触 时 ,按 国 家 有
关 法 律 、法 规 和《 公 司 章 程 》的 规 定 执 行 ,公 司 将 对 本 细 则 进
行修订,并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 二 十 三 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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