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 律 意 见 书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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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闽理非诉字〔2026〕第 015 号
致: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之委托,指派蒋慧、韩叙律师出席公司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人
会议(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
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
《厦
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债券
持有人会议规则》)之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
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
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
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不限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决议及公告、
《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债券
持有人会议的通知》、本次会议债权登记日的债券持有人名册、
《募集说明书》
《债
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等)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时向公司出示的身份证件、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证券账户证明等材料,其真
实性、有效性应当由出席会议的债券持有人(或其代理人)自行负责,本所律师
的责任是核对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数额与债券持有人名册中
登记的债券持有人姓名(或名称)及其持有债券数额是否一致。
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会议的
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并不对本次会议审议的各项议案内
容及其所涉及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发表意见。
基于上述声明,根据《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第十七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于 2026 年 1 月 8 日作出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
的决议,公司董事会于 2026 年 1 月 9 日分别在《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资讯网站上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6 年第一次债券持有
人会议的通知》。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会议结合通讯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6 年
次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委派公司董事长江斌先生主持。公司债券持有人选择通
讯方式行使表决权的,应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 16 时 30 分前,将表决票、授权委
托书及其他相关材料通过邮寄、现场递交或以扫描件形式通过电子邮件方式送达
至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公司指定邮箱 jie.lin@kingdomway.com。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
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
二、本次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
法有效。
(二)关于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所律师认为,上述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以现场记名投票和通讯表决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了《关于变
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同意 659,553 张,占出席会
议债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100.00%;反对 0 张,占出席会议债
券持有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弃权 0 张,占出席会议债券持有
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债券总数的 0.00%。
本所律师认为,根据《募集说明书》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募集说明书》
和《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
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盖章及本所负责人、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本法律意见
书正本叁份,副本若干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特此致书!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关于厦门金达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中国·福州 蒋 慧
经办律师:
韩 叙
律师事务所负责人:
林 涵
二○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