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明乳业: 光明乳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7 00: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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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
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
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
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
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及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常设机构为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及其负责人、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
的机构和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六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
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七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
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
全面履行。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
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单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二)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及其负责人;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机构和人员。
              第二章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
的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
力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
业绩预告。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三章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
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
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
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
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
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
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
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
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子公司(包括各分
公司)负责人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
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办公室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
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非经董事会书面
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负责人是该部门及该公
司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应当指定专
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告信息。
 第三十二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三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
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
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三十五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
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
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公司
董事会及管理层应当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
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
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
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
述意见。股东会作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解
聘、更换的具体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并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记录。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各子公
司(包括各分公司)负责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开展信
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
控股股东、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
         第五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四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
 第四十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四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七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
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
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
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
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四十九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
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
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
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
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五十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
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
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
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
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
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
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五十二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保存十二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附件二)。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
它有关信息。
 第五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
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暂缓与豁免
 第五十五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以下统称国家秘密),依法豁免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
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
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
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十七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八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五十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
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
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六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
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
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
况等。
 第六十一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应当履行信息披露暂缓或豁免
业务事项登记审批表(附件三)的审批手续,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董
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十二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
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
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
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
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
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
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七章   信息披露责任追究
 第六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公司造
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因财务数据造成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主管会计
工作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及相关财务人员承担责任。因文字或审批程序造成
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由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及
相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六十五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六十六条 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追究责任的形式为:
  (一)书面批评,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书面警告,并通报批评;
  (三)记过处理,并调离岗位或停职、降职、撤职;
  (四)解除劳动合同;
  (五)开除处分。
 第六十七条 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降薪、扣减年度业绩奖金等经济处
罚,具体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确定。如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
损失的责任。
 第六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包括各分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应予披
露的事项而未报告或报告不实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或不完整而
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按本制度规定追究其
责任。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内幕信息的,公司将按本制度规定追究其责
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现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
票上市规则》及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附件一: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披露审批表
                       签名:   日期:
                       签名:   日期:
                       签名:   日期:
                       签名:   日期:
填   2、
     “披露原因”包括但不限于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的要求,股东和机构投资者的来访要求、行政管理部门或政府

      有关专业管理部门的要求、各大众公共传媒的采访要求、公司主动要求
注     传媒披露的宣传性信息等。

附件二: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证券简称
证券代码
业务类型
报送日期(YYYY-MM-DD)
首次信息披露日期(YYYY-MM-DD)
完整交易进程备忘录
    自然
    人姓
               所
知   名/
               在          证
情   法人                                                      亲属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情人   单    职务/   件          知情人联系     知情日期                          知悉内幕           登记时间         备
人   名称                        证件号码                          关系   幕信息   幕信息          登记人
         身份    位/   岗位    类           电话     (YYYY-MM-DD)                    信息阶段         (YYYY-MM-DD)   注
类   /政                                                      名称   地点    方式
               部          型
型   府部
               门
    门名
    称
按照《证券法》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
得买卖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签字页)
董事签字栏:
监事签字栏:
党委委员及高管签字栏:
其他工作人员签字栏:
会计师签字栏:
                  光明乳业股份有限公司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仅涉及一个内幕信息知情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
   录。
附件三:
         国家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国家秘密 ?
  国家秘密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一)豁免披露的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方式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年度报告      是□ 否□
(二)豁免披露信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息所属信息披露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文件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三)豁免披露信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息的类型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四)内部审核程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商业秘密豁免披露登记事项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 豁免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豁免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年度报告      是□ 否□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二)豁免披露信息所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属信息披露文件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三)豁免披露信息的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类型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
           (注:请附后注明)
密的主要理由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
           (注:请附后注明)
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
           (注:请附后注明)
名单
(九)其他公司认为有
           (注:请附后注明)
必要登记的事项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商业秘密暂缓披露登记事项表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编号:20XX 年第 X 号
登记日期:
    登记事项                登记内容
                    商业秘密      ?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     是□ 否□
(一)暂缓披露的方式   暂缓披露定期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暂缓披露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     是□ 否□
             年度报告      是□ 否□
             半年度报告     是□ 否□
(二)暂缓披露信息所属信
             一季度报告     是□ 否□
息披露文件
             三季度报告     是□ 否□
             临时报告      是□ 否□
             重大交易       是□ 否□
             日常交易       是□ 否□
             关联交易       是□ 否□
             重大诉讼、仲裁    是□ 否□
             客户名称       是□ 否□
             供应商名称      是□ 否□
(三)暂缓披露信息的类型
             核心技术信息     是□ 否□
             对外投资信息     是□ 否□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是□ 否□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是□ 否□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是□ 否□
             其他(注:请附后注明)
(四)内部审核程序    是否已完成内部审核    是□ 否□
(五)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 是□ 否□
其他方式公开
(六)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
             (注:请附后注明)
主要理由
(七)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
             (注:请附后注明)
可能产生的影响
(八)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注:请附后注明)
(九)恢复披露情况(如适 是□ 否□
用)           (注:填入“是”的,进一步说明恢复披露时间)
(十)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
             (注:请附后注明)
登记的事项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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