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路通: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7 00: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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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证券代码:300555         证券简称:ST路通            公告编号:2026-007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诉讼事项达成调解,《民事调解书》的调解事项尚需按期履行,对公司本期或期
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
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
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路通视信”“上市公
司”)2024 年 7 月获悉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收到了《民事起诉状》并下发了
《应诉通知书》【(2024)粤 0104 民诉前调 15382 号】等相关材料,中证中小
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证投服中心”)以损害公司利益责
任纠纷为由对公司实际控制人,部分原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原财务总监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 具 体 内 容 详 见 公 司 于 2024 年 7 月 23 日 在 巨 潮 资 讯 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4-042)。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收到了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
书》【(2024)粤 0104 民初 27372 号】,判决第三人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
技有限公司向第三人路通视信返还占用资金 8,693,594.34 元及利息,林竹承担连
带清偿责任,其他责任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三人参加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5-058)。2025 年 6 月,林竹、蓝宇、
黄茂钦、马海钦、王迪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2024)粤 0104 民初 27372 号】并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二、本次诉讼进展情况
【(2025)粤 01 民终 19568 号】,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林竹、王迪收到本院送达的交纳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
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
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
释》第三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林竹、王迪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2025)粤 01 民终 19568 号】,经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当
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蓝宇、黄茂钦、马海钦、林竹、王迪、中证投服中心、
云城公司、路通视信公司称,中证投服中心本案起诉后,路通视信公司就案涉占
用资金 8,693,594.34 元及占用利息也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云城
公司退还占用资金及利息,后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6 月 18 日作出
(2024)浙 0281 民初 7548 号民事判决,判决云城公司应向路通视信公司退还非
经营性资金 8,693,594.34 元、利息 1,265,823.56 元(暂计至 2025 年 4 月 17 日止)
合 计 9,959,417.9 元 , 并 支 付 自 2025 年 4 月 18 日 起 至 实 际 履 行 之 日 止 以
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云城公司不服上述判决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审理过程中,
云城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作
出(2025)浙 02 民终 4639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该案按云城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的《关于自愿代偿资金占用款项的承诺函》,其承诺自愿以自有资金代资金占用
方全额偿还资金占用本金 8,693,594.34 元及相应利息,并于 2025 年 12 月 30 日
前将自愿代偿款项分次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自偿还款项支付至上市公司账
户之日起,吴世春因自愿代偿行为而对资金占用方所依法享有的全部追偿权无偿
转让给路通视信公司。2025 年 12 月 27 日,路通视信公司收到吴世春代云城公
司清偿的资金占用本金 8,693,594.34 元,利息 1,531,799.31 元,总计 10,225,393.65
元。蓝宇、黄茂钦、马海钦、林竹、王迪、中证投服中心、云城公司、路通视信
公司对上述事实均已明确知悉。基于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发生上述新的事实,案
涉占用资金 8,693,594.34 元及利息 1,531,799.31 元已由案外人吴世春代为清偿,
各方同意中证投服中心主张云城公司返还占用资金、利息及要求蓝宇、黄茂钦、
马海钦、林竹、王迪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在本案中处理,本案仅对律师费
和诉讼费负担进行调解。经本院主持调解,各方当事人于 2026 年 1 月 22 日自愿
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应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前,向中证中小
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因本案一、二审维权产生的律师费 75,000 元;
   二、本案一审受理费 79,645.26 元、二审受理费 55,464.07 元减半收取为
能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已预缴了一审受
理费 79,645.26 元,蓝宇、黄茂钦、马海钦、林竹、王迪、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
能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于 2026 年 2 月 2 日前共同向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
责任公司支付一审受理费 79,645.26 元;
   三、若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第一条、蓝宇、黄茂钦、
马海钦、林竹、王迪、宁波余姚云城人工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按上述协议第二条
约定的期限和金额履行支付义务,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或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名即具法律效力。”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
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相关公告或定期报告。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诉讼双方当事人已就诉讼事项达成调解,
                            《民事调解书》
的调解事项尚需按期履行,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将依据会计准则和后续执行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执行
情况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结果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其他应注意事项
  公司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委托会计
师就前期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情况及本次股东吴世春现金代为偿还
情况进行核实,在取得会计师出具的专项审核报告后,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撤
销其他风险警示。前述先决条件能否得到满足、审批程序能否获得通过尚存在不
确定性,公司将根据后续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六、备查文件
号】;
号】。
  特此公告。
                     无锡路通视信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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