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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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东惠伦晶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提
升公司经营管理效益,充分调动其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发挥其管理、监督职
能,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惠伦晶体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薪酬结构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的原则;
(二)薪酬水平与公司规模、经营业绩以及外部薪酬水平相符合的原则;
(三)薪酬与岗位价值、个人能力及工作绩效表现相匹配的原则;
(四)激励与约束并重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报酬事项由公司股东会决定,并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时,该董事应当回避;公
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应当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监督公司薪酬管
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章 薪酬结构与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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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董事的薪酬或津贴:
(一)独立董事:公司对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数额由公司股东会审
议决定。
(二)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津贴;
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未在公司担任实际工作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发放董事
职务津贴。
(三)在公司兼任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按照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责任
确定薪酬标准,不额外领取董事津贴;经股东会批准,公司可另行向在公司兼任
其他岗位的非独立董事发放董事职务津贴。
第七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标准如下:
(一)基本薪酬:根据其在公司担任的具体管理职务,参照同行业、同地区
类似岗位薪酬水平,按公司薪酬制度按月发放;
(二)绩效薪酬:由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根据本制度及公司业绩达成情况
进行年度考核确定,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通过股权激励、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激励非独立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发展的长期贡献,具体激励方案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
制定并在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后实施。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由公司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
按其实际任期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
定履行职责(如出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一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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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发展战略服务,并
随着公司发展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当经营环境及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时,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议可以变更激励约束条件,调整薪酬标准,并报董事会或股
东会批准,薪资标准按通过后的金额为准。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水平;
(二)所在地区薪酬水平;
(三)通货膨胀水平;
(四)公司业绩达成情况;
(五)组织结构调整、岗位调整或职责变化。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及
《公司章程》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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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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