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实现股东价值、积极回报
投资者,特制定《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6-2028 年)》,具体如下:
一、制定目的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综合考虑公司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
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偿债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
素,建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和机制,增强公司现金分红的透
明性,旨在进一步规范公司的利润分配行为,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充分重视
对投资者的回报,在综合分析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及外部融
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
展所处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等情况,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长远发
展的基础上,建立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从而对利润分配作出制
度性安排,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基本原则
公司实施积极连续、稳定的股利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投资者
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公司在选择利润分配方式时,相对于股票股利等分配方式优先采用现金分红
的利润分配方式。
(二)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
形,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8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40%;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
处理。
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三)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利润分配可采取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
其他方式,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
配的,应当以给予股东合理现金分红回报和维持适当股本规模为前提,并综合考
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公司将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增加
现金分红频次,稳定投资者分红预期。
(四)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比例、期间间隔和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1)公司当年或中期实现盈利;且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实现的
可分配利润为正值,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累计可供分配利
润为正值。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除外)。
(4)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次经审计净资产的 30%或资产总
额的 20%;当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负;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满足利润分配条件前提下,原则上公司每年进行一次利润分配,主要以现
金分红为主,但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公司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单一年度
如实施现金分红,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10%;公司在实
施上述现金分配股利的同时,可以派发股票股利。
(五)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规模不匹配、发
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
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红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与机制
资金供给和需求情况、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订。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
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独立董事认
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
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
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及是否履行相应
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督。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执行现
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完整
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督促其及时改正。
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方案后,应当将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股东会
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上市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
关心的问题。
的,董事会应对未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配低于规定比例的原因,以及公司留存
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并提交股东会审议,专项
说明须在公司董事会决议公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
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
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符
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
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方案。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
事会制定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内容、决策程序及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体董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股东会审议制定或修改利润分配相
关政策时,须经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
二以上表决通过,同时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
审阅一次公司股东回报规划,并根据公司预计经营状况、股东的意见,确定该时
段的利润分配规划。
红利,以偿还该股东占用的资金。
(七)利润分配的信息披露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是否
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
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
用,公司未进行现金分红的,应当披露具体原因,以及下一步为增强投资者回报
水平拟采取的举措等,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
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如涉及利润分配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
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等。
四、其他事项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本规划未尽事宜,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
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上海安路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