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完善和健全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切实保障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维护公众投资
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理性的投资理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司法》 《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厦门特宝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着力提升利润分配决策的透明度与可操作性,构建持续、稳定且科学的回
报机制,特制定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
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的发展,在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发展情况、社会
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结合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
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资金需求、股东对利润分配的要求和意愿等因素,建
立对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规划与机制,对利润分配做出制度性安排,
以保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
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
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和论证过程中
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和公众投资者的意见。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6 年-2028 年)的具体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原则
公司实行同股同利的股利分配政策,股东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公司可以采取现金或者股票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
式分配利润,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
能力。
(二)公司的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现金分红方式优先于股
票股利的分配方式。
(三)利润分配的具体规定
公司具备现金分红条件的,应当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1)现金分红的条件:
①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
后利润)及累计未分配利润(母公司报表口径)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②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
(2)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实施现金分红:
①公司当年度未实现盈利;
②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③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④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存在重大投资或现金支出计划,且公司已在公开披露
文件中对相关计划进行说明,进行现金分红将可能导致公司现金流无法满足公司
经营或投资需要。
上述重大投资计划或者现金支出指以下情形之一:
①公司未来十二(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重要经营
性资源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50%),
且超过五千(5,000)万元。
②公司未来十二(12)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累计支出达
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30%)。
(3)差异化现金分红政策
原则上公司每年实施一次利润分配,且优先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现
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固定股利支付率,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可分
配利润的百分之十(10%)。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
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
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①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八十(80%);
②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四十(40%);
③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
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百分之二十(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现金分红具体方案。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或者外部经营环境发
生变化,确有必要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包括股东回报规划)的,应经详
细论证,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应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
小股东关心的问题。公司董事会审议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后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并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2/3)以上通过。审议利
润分配政策的议案时,公司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四、本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公司董事会原则上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本规划。若公司未发生需要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情形,可以参照最近一次制定或修订的股东回报规划执行,不需另行
制定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如遇到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变化并对公司生
产经营造成重大影响,或公司自身经营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时,公司可对利润分配
政策进行调整。
五、其他事项
规定执行。本规划与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
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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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