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会计师
事务所选聘(含续聘、改聘,下同)的工作程序,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
股东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
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
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参照本
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
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
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和条件;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执业质量记录及质量管理水平;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如下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以及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作公平、
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公司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内容、
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
师事务所;
(二)公开招标:公司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
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招标:公司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备相
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四)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范围不限、形
式不限,公司应要求受聘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其具备胜任能力的详细说明及相关选
聘资料。
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等公开选聘方式的,应当通过公司官
网等公开渠道发布选聘文件,选聘文件应当包含选聘基本信息、评价要素、具体
评分标准等内容。同时应当依法确定选聘文件发布后会计师事务所提交应聘文件
的响应时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有充足时间获取选聘信息、准备应聘材料。公司
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拟应聘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个别会计师
事务所量身定制选聘条件。选聘结果应当及时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拟选聘会
计师事务所和审计费用。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等方式,调查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现场陈述。
第九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
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
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
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
其中,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百分之四十,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
应不高于百分之十五。
第十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
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
应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二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
书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
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
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审核意见应与董
事会决议等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四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应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股东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
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
以续聘。
第十六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规
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者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
第十八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
五年的,之后连续五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同
一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
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
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
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九条 公司对选聘、评审等文件和相关决策资料应当妥善归档保管,不
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文件资料的保存期限为选聘结束之日起至少十年。
第二十条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信息安全
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当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
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
露风险。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二十一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
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或者
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业务的资质或者能力,导
致其无法继续按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与公司的业务合作;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提前三十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会会议通
知,并书面通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和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前任会计师事
务所可以在股东会上陈述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在股东会上陈述意
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公司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向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定
履行改聘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
成选聘工作。
第五章 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
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
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
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的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者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经
股东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者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三)未履行诚信、保密义务情节严重的;
(四)违规买卖公司股票,或者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为他人提供便利的;
(五)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