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行为,强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观念和诚信意识,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则及《广东顺钠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的目的是使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在认真掌握有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强化自律意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
动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培训内容及要求
第四条 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国内外
资本市场基本状况、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及董事长、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基本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以及境内外证券市场融资和并购等最
新政策法规。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强化规
范运作意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独立董事除外)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
架、上市公司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基本要求、公司
治理的基本原则以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等。培训要求为
强化行为规范,树立为投资者服务的理念。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境内外证券市场最新法律法规及政
策、最新会计准则、上市公司运作的法律框架以及独立董事的权利、义务和法律
责任等。培训要求为系统了解证券法律法规内容,熟悉证券市场知识,切实履行
职责。
第七条 公司财务总监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最新会计
准则、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收购兼并、再融资政策、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
露编报规则等。培训要求为提高业务水平,树立风险意识和规范运作意识。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框架、董事会
秘书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以及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
实务操作、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政策、上市公司业务创新的实施规则与操
作要点等。培训要求提高执业水准,强化勤勉尽责、规范运作的意识。
第三章 培训形式
第九条 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有关培训通知后,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确定培训人员名单,及时办理报名手续,按照通知有关规定
组织培训对象参加培训。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相关外部培训后,应当将培训结果及
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并将培训取得的资格证书或者结业证书复印件提交公司存档。
第十一条 公司不定期聘请中介机构(包括但不限于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
所和律师事务所)或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相关培训
服务。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设立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备查簿,
记录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参加培训情况。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的有关规定有冲突的,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