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机制,明确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工作中的职责,夯实年度报告编制工作基础,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工作中的作用,根
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和义务,勤勉尽责。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
定董事会秘书、证券法律部等专门人员和专门部门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为独立董事在年度报告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应当予
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况记入工作
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报告。
第五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管理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公司本年
度的运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提供资料,并组织或者配合每位独立董事
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若年度报告编制涉及重大复杂事项,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组织独
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
纳情况。
第六条 在承办公司年度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进
场审计前,公司财务总监应向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的独立董事提交由年审会计师
提供的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的书面文件及其它相关资料,证券法律部协助召开审
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提供的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等资料进行审议,审议
通过后,年审会计师方能进场审计。
第七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之后,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
年度报告之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使双方得以沟通
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独立董事应履行见面的职责。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
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
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
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工作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
防泄露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发生。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关注年度报告董事会审议事项的决策程序,包括相关
事项的提议程序、决策权限、表决程序、回避事宜、议案材料的完备性和提交时
间等,并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事项做出审慎周全的判断和决策。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与公司管理层、年
审会计师充分沟通仍未能解决,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可以独立聘请中介
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年度报告全文,
重点关注其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是否存在重大编制错误或者遗漏,主要
财务会计数据是否存在异常情形;关注董事会报告是否全面分析了公司的财务状
况与经营成果,是否充分披露了可能对公司产生影响的重大事项和不确定性因素
等。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
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年度报告的内容是否能
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独立董事无法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年度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独立董事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
具体,与年度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独立董事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