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
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
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
等、自愿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为以下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
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
交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
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由公司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
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
(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第八条 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
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再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百分之七十;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三)深交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
过百分之五十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十条和第十一条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
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
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
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
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
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
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
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
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公司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
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的关联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
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
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上市公司利
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
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涉及关联事项需回避表决情形的,
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
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
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职责分工明细如下:
(一)公司计划财务部、投资发展部: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
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完成对被财
务资助企业的风险评估报告,并做好对被资助企业后续跟踪、监督;协助证券法
律部做好公司财务资助进展或者变化的后续信息披露工作及其他相关工作。
(二)公司内部审计部:根据对上述的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
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同时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
行检查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及时识别并上报,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公司证券法律部:负责拟订对外财务资助相关协议,做好董事会和股东
会的召开工作,待审议通过后,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协助计划财务部办理对外财
务资助手续。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一)公告文稿;
(二)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三)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如适用)
(四)与本次财务资助有关的协议;
(五)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的证明文件(如适用);
(六)关联交易情况概述表(如适用);
(七)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次交易的意见(如适用);
(八)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九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
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
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条 违反以上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不良影响
的,公司将追究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法
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中,“以上”均包含本数,“超过”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未经
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