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
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发生、即将发生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报告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各部门、各子公司的负责人为信息报
告人(以下简称“报告人”),负有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公司应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及其持续变更进程: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董事会各专业委员会的决议、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决议审议的事项。
(二)交易事项,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公司发生上述交易(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
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的,取其绝对值计算。
除委托理财等深交所对累计原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进行交易标的相关
的同一类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以下简称“累计计算”),
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达到标准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对达到前述标准
的交易事项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三)日常交易
日常交易是指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款规定交易的,适用本条第(二)款的规定。
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合同。
(四)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
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千分之五的交易。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则适用本
条前述标准的规定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权控制关系
的其他关联人。公司已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五)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事项
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
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应当及时报告:
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响其履行职责;
响的。
(六)诉讼、仲裁事项
(1)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
十以上;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诉讼;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及时报告。
公司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以上第(1)
项所述标准的,也应当及时报告。公司已经按照前述标准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
情况、对公司的影响等。
(七)重大风险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及对
公司的影响:
产的百分之三十;
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
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其他重大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联系电话等;
融资方案;
的审核意见;
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响;
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
的;
自主变更会计政策,或者变更会计估计的;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
万元的;
(九)不当履行社会责任事项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
措施或者解决方案:
(十)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和责任
第六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发生或者
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情形时,报告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提交相
关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遗漏或者虚假
陈述。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收集信息、组织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对外公开披露
信息及与投资者、证券监管部门等的沟通与联络。公司证券法律部协助董事会秘
书履行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报告而未及时报告的,公司有权追究报
告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报告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
响或者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人处分。
第四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九条 报告人应当在知悉内部重大信息后的第一时间,以通讯方式或者面
谈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有关的书面材料通过电子邮件、
微信或者专人提交给董事会秘书。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报告人报告的重大信息后,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法
律法规、《股票上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内部重大
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按照公司信息披露审批程序,
在规定的时间内将信息予以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是指报告人获知重大信息的当天。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涉及金额均为“人民币”。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与解释。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