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及子公司期货和衍
生品交易行为,防范期货和衍生品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主要是为配合和规范公司下属子公司
因开展相关业务而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
的的交易活动。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
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
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
组合。
第四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
则。公司可利用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但原则上
不得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
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期货或者衍生品投资前,应当评估期货或者衍生
品的投资风险,分析衍生品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
程序、报告制度、内部控制和风险监控管理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二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组织构架
第六条 公司、各子公司在进行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交易前,应成立期货和衍
生品投资领导小组,主管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交易业务;合理配备投资决
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
第七条 公司、各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交易业务体系应包括:期货和
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交易小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结算小组、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监管小组(组织架构详见下图)。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领导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监管小组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交易小组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结算小组
交易员 档案管理员 资金调拨员 会计核算员 结算确认员
第八条 各小组及人员的职能由各子公司期货和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制定。
期货和衍生品投资业务相关人员应当充分理解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的风险,严格执
行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的业务操作和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九条 公司、各子公司在不违反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前提下,可根据各自
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衍生品投资实施细则或者操作流程。
第三章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各子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应
当就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
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
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
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
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前,公司应当自行或者聘请咨询机构对其拟从事的衍生品
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衍生品风险管理措施出具专项分析报告并披露分析结论。
第十三条 对于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后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子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前,必须先征得公司董事会同意,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
第四章 风险管理及内控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及子公司开展的衍生品投资交易业务总体方案和额度需遵循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衍生品投资业务人员应在该限额下严格按照本制度的有关
规定进行业务操作。
第十六条 公司相关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各子公司进行衍生品投资情况进
行检查。
第十七条 各子公司实行衍生品投资业务风险报告制度
(一)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者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
衍生品投资结算小组及衍生品投资监督小组;
(二)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影响到衍生品投资业务过程的正常进行时,
交易员应立即报告公司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
第十八条 风险处理程序
(一)各子公司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组长及时召集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和有
关人员参加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二)明确公司衍生品投资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三)明确相关人员执行公司风险处理的决定。
第十九条 实行衍生品投资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衍生品投资业务的交易原始资料、结算资料等业务档案至少保存五年,衍生
品投资业务开户文件、授权文件等档案应至少保存十年。
第二十条 实行衍生品投资业务保密制度
公司及子公司从事衍生品投资业务的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泄露本公司的衍生品
投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衍生品投资交易有关的
信息。
第五章 会计政策及核算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
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
融工具列报》和《企业会计准则第39号——公允价值计量》的规定,确认和计量
衍生品投资产生的各项损益和公允价值,并予以列示和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以签出期权或者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
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
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
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
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
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二十四条 各子公司衍生品投资领导小组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
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
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
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
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五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
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一千万元的,应立即通知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以临时公告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
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者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
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根据证券监督部门的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对已经开展的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信息予以披露。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
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
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者未适用套
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
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