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
票上市规则》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
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有)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
评价和咨询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
计活动。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如
有)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机构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部是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
构,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专门工作机构。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
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
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
核。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
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
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办理审计事项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和业务能力的审计
人员承担,明确职责和权限,并健全审计质量控制。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
条件:
(一)熟悉有关的法律、法规、企业的战略计划、预算及业务流程;
(二)掌握审计、内部控制和公司治理等相关专业知识;
(三)具有与所执行审计业务相匹配的经验;
(四)具有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和文字表达能力;
(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的沟通。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和实施后续教育制度,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
专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积极主动地参加公司自行
举办及委外举办的有关业务培训,加强自身的业务学习,强化专业知识,提高专
业技能。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遵守内部审计的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
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
公原则。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
悉的商业秘密。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按照《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审计过程
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
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计,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
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
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
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
大问题或者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
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
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
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
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
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内部审计部若在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
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
根据内部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
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
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时,被审计对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
延。
(二)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证明资料
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
(三)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系统软件资料。
(四)参加生产、经营、财务和经济管理等方面的会议,参与研究和制定有关
规章制度。
(五)在权限范围内有权制止正在进行的各种违纪违规行为。
(六)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有权提出追究相关人员
责任的建议。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纪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内容与程序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计委员会监督指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工作内
容包括并不限于:
(一)遵循性审计:对企业经营过程中遵守相关法规、政策、流程、计划、预
算、程序、合同协议等遵循性标准的情况作出评价。
(二)风险审计:对企业内部控制中的风险管理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价。
(三)绩效审计:对企业及所属单位经济管理效率和效果情况进行审计。
(四)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主要包括责任人员任职期间对公司各项管理制度的
贯彻执行情况,财务收支、经营业绩、经营目标完成情况,各项资产的安全性、
完好性,经办事项的交接情况。
(五)舞弊审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内部规章,侵害国家或公司经济
利益的行为进行专项调查、核实。
(六)其他专项审计:包括建设项目审计、物资采购审计等专门审计以及法律、
法规、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规定和公司上级部门要求办理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应在考虑组织风险、管理需要及审计资源的基础上,
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二十一条 在审计项目实施前,审计人员应针对审计项目认真编制审计方
案,做好必要的审计准备工作,确定审计时间、内容、范围、实施步骤、人员分
工和审计方式等,经内部审计部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审计前,应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内部审计通
知书。特殊审计业务,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被审计单位或者人员应
当配合内部审计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时,可选择就地审计或者报送审计的方
式。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
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
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终结时,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内部审计报告,内部
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等内容。内部审计报
告要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在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之日起
员根据审计报告初稿及被审计对象对内部审计报告的意见,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应对内部审计报告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
下,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第二十六条 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由公司证券法律部参与、做进一步调查
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内部审计部应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司证券法律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采用抽样
审计等方法,对其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询问、函证、计算
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建
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积极利用计算机进行辅助审计。
在计算机信息系统下进行审计,不应改变审计计划确定的目标和范围。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的执行过程及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
据,记录在审计工作底稿中。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出具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的编制应当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
具有建设性,并体现重要性原则。
第三十二条 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及其效果
的后续审计工作,在规定的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执行审计,
以确保被审计单位管理层采取及时、合理、有效的纠正措施。
被审计单位基于成本或者其他考虑,决定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不采取纠
正措施,应当做出书面承诺。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后续审计的执行过程和结果,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管理
部门提交后续内部审计报告。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应将审计结果以及被审计单位书面承诺作
不采取纠正措施的情况向审计委员会或者董事会报告。
第五章 舞弊的预防、检查与汇报
第三十四条 企业管理层对重大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内部审计秉持职
业谨慎执行了必要的审计程序,对无法发现的所有舞弊行为免责。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和人员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合理关注组织内
部可能发生的舞弊行为,以协助组织管理层预防、检查和报告舞弊行为。
内部审计部和人员应在下列方面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
(一)具有预防、识别、检查舞弊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在执行审计项目时警惕
相关方面可能存在的舞弊风险。
(二)根据被审计事项的重要性、复杂性以及审计的成本效益性,合理关注和
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三)运用适当的审计职业判断,确定审计范围和审计程序,以发现、检查和
报告舞弊行为。
(四)发现舞弊迹象时,应及时向适当管理层报告,提出进一步检查的建议。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时,应当关注下列主要内
容以协助组织预防舞弊:
(一)组织目标的可行性。
(二)控制意识和态度的科学性。
(三)员工行为规范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四)经营活动授权制度的适当性。
(五)风险管理机制的有效性。
(六)信息系统的有效性。
第三十七条 舞弊的检查通常由内部审计人员、专业的舞弊调查人员、法律
顾问及其他专家实施。
内部审计人员应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舞弊检查:
(一)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对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
或者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对参与舞弊检查人员的资格、技能和独立性进行评估。
(三)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
原因。
(四)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应当与适当的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
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五)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八条 在舞弊检查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及时向
适当管理层汇报:
(一)可以合理确信舞弊已经发生,并需深入调查。
(二)舞弊行为已导致对外披露的财务报表严重失实。
(三)发现犯罪线索,并获得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证据。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部实施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等资料应
当以审计项目为单位归档管理。
第四十一条 每个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结束后,内部审计部应及时将工作底
按规定归档进行管理。内部审计部根据审计项目的业务性质和资料的重要程度,
确定审计档案保管期限,原则上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及内部审计部以外的单位、部门和个人
不能随意调阅审计档案,确实因公司业务工作需要调阅的,应经内部审计部负责
人批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三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分估计审计
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
的,或者为审计提供直接线索或者举报等有功人员,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泄露秘密、收受贿赂,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者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审计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审计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审计监督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审计监督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