顺钠股份: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6 19:1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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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和管理,加强公司的推广以及与外
界的交流和沟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并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
一沟通、电话咨询、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
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
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规范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在公司接受调
研、沟通、采访或者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及
公平性,改善公司治理,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外界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认知。
  第四条   在接待和推广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公司人员在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中,应严格遵
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不得
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方披露、透露
或者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公司内部刊物或者网站上刊载公司非公开重
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对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的规定,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
时、公平。
 (五)高效低耗原则。在进行接待和推广的工作中,公司应充分注意提高工作
效率,降低接待和推广的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及来访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双
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的负责人。公司从事接待和
推广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营销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
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回答的问题可以
推理出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拒绝回答。
  第八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信息。
  第九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对以下内容进行
承诺: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
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
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承诺在任何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
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承诺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
知会公司。
  第十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调研报告、沟通会纪要、新闻稿等
文件。
  发现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
 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
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漏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证券。
  第十一条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者
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
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对方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
诺在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该公司证券。一旦出现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证券交易
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以下情形下与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
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
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者邀请
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载以下内
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四)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者进
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者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有关规定进
行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或公司内部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
或公司内部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或公司
内部有关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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