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利润分配行为,建立健全持续、稳定、科学、积
极的利润分配决策和监督机制,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根
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及《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应当积极回报股东,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
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资金支出安排等,科学、审慎决策,合理确定利润分配
政策。
第二章 利润分配政策
第三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
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
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但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违反前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应当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
公司;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四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
加公司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
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将不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者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
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两个月内完
成股利(或者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
(一)公司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实行持续、
稳定、科学、积极的利润分配政策;
(二)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
(三)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四)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
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第七条 公司坚持现金分红为主的原则,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应当实施
现金分红:
(一)公司该年度实现的每股累计可分配利润不低于 0.1 元;
(二)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并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进
行利润分配的要求。
重大投资计划或者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
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
之三十。
当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连续两年为负数时,不得进行高比例现金分红。
公司可以根据资金需求状况、总体经营情况等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第八条 公司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
均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
第三章 利润分配决策程序
第九条 公司利润分配应当以最近一期经审计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为
依据,合理考虑当期利润情况,并按照合并报表、母公司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孰
低的原则确定具体的利润分配比例,避免出现超分配的情况。
具体分配预案由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
报规划提出、拟定,独立董事对分配预案发表独立意见,分配预案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应广泛听取股东对公司分红的意见与建议,切
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一定条件的
股东可以向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第十条 董事会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
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
当发表明确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
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独立董事意见、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
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第十二条 股东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
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第十三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
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
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在
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
第十四条 公司现金股利政策目标为在兼顾股东利益和公司可持续发展的基
础上,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现金分红条件和要求进行分配。
第十五条 当公司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利润分配:
(一)最近一年审计报告为非无保留意见或者带与持续经营相关的重大不确定
性段落的无保留意见;
(二)公司期末资产负债率高于百分之七十;
(三)公司当年度经营性现金流量净额或者现金流量净额为负数;
(四)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利润分配监督约束机制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方案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
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
董事会决议公告中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具体理由。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以
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会存在未严格
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未严格履行相应决策程序或未能真实、准确、
完整进行相应信息披露的,应当督促其及时改正。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单独或者与他人合谋,利用利润
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九条 在筹划或者讨论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中,公
司应当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
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防止方案提前泄露。
公司还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分配方案、转增方案的报道和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相关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广东顺钠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