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
机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夯实信息披露编制工作的基础,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
信息披露方面的监督作用,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
董事工作制度》《陕西旅游文化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有
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责任和义
务,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独立董事应认真学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
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的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
各类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经营层应向独立董事全面汇报本年度公司经
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同时,公司应安排独立董事对重大项目进行实地
考察。上述事项应有书面记录,必要的文件应有当事人签字。
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的规定以及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简称“年审注册会计
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核查。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审计前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本
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向独立董事汇报公司本年度财务状况和经
营成果。独立董事应在年审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审计前,与年审注册会计师沟通审
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
本年度审计重点等。
第七条 独立董事与年审注册会计师应保持必要的沟通。公司应在年审注册会计
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年报前,至少安排一次独立董事与
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
当事人签字。
第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
并予以披露。
第九条 独立董事对年度报告具体事项存在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同
意,可以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和咨询,
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上交所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和披露《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并在公司年度股东会上向股东报告。
《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
应当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
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
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泄露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公司年度报告编制期间,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应当为独
立董事行使职权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限制或者阻碍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经营
运作情况,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积极为独立董事
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中国证监会、上
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
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五条 本工作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十六条 本工作制度自公司董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