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70 证券简称:贝因美 公告编号:2026-011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通知于 2026 年 1 月 10 日以公告形式发出,本次会议采用现场
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1 月 26 日(周一)14:30。
(2)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 1 月 26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6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956 人,代表股份 166,289,861 股,占上市公司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91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31,105,17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12.9231%。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955 人,代表股份 35,184,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3.4682%。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54 人,代表股份 35,126,690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62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上市公司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954 人,代表股份 35,126,69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3.4624%。
公司董事及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见证律
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会议形成如下决
议:
提案 1.00 《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569,76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7629%;
反对 3,139,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881%;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349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406,5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8.9382%;弃权 580,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9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523%。
提案审议通过。
提案 2.00 《关于向银行申请资产抵押贷款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268,4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5817%;
反对 3,448,1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0735%;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34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105,2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9.8162%;弃权 573,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321%。
提案审议通过。
提案 3.00 《关于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162,104,3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4830%;
反对 3,600,80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1654%;弃权
权股份总数的 0.35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0,941,18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10.2509%;弃权 584,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2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6645%。
该提案是特别决议事项,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
议通过。
提案 4.00 《关于预计 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67,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9.1521%;
反对 3,2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80%;弃权
股份总数的 1.69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31,309,89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的 9.1631%;弃权 598,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027%。
关联股东浙江小贝大美控股有限公司对该提案回避表决,其所持有的股份不
计入本提案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提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上海东方华银律师事务所委派梁铭明律师和吴婧律师见证了本次会议,并为
本次股东会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贝因美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