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六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微科技”或“公
司”)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持股计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中国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
下简称“《指导意见》”)
运作》 《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以下简称“
件和《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苏州纳微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制定
第二条 本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
本持股计划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真实、准确、完整、
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
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自愿参与原则
本持股计划遵循员工自愿参与的原则,不存在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
员工参与的情形。
(三)风险自担原则
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本持股计划的实施程序
(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本持股计划草案,并通过职工代表
大会充分征求员工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董事会审议并通过本持股计划草案,拟参加员工持股计划的董事及其
存在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出席董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
公司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对持有人名单进行核实,并对本持股计划是否
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是否存在摊派、强行
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持股计划的情形发表意见。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应及时公告董事会
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等相关文件。
(五)公司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并在召开股东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六)召开股东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股东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后,本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股东会表决时,员工持股计划涉及相关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相关股东及其他关
联方应当回避表决。
(七)本持股计划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董事会根据股东
会授权实施员工持股计划。
(八)公司应在完成标的股票的购买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及时披露获得标的
股票的时间、数量等情况。
(九)其他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
(一)参加对象的确定依据
公司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了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名单。所有参加对象均需在公司(含合并报表子公司,下
同)任职,领取报酬并签订劳动合同或受公司聘任。
(二)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范围
本持股计划的参加对象为对公司整体业绩和中长期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和影
响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及骨干员工,参加本
持股计划的员工总人数不超过 260 人,其中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核心技术人员为 9 人,具体参加人数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具体参加人数、名单将由公司遴选并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公司董事
会可根据员工变动等情况对参与持股计划的员工名单和分配进行调整。
(三)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核实
公司聘请的律师对持有人的资格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
以及本持股计划的规定出具法律意见。
第五条 本持股计划资金来源、股票来源与受让价格
(一)本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
本持股计划拟筹集资金总额不超过 7,000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每
份份额为 1.00 元,合计认购份额不超过 7,000 万份,单个员工起始认购份数为 1
份(即认购金额为 1.00 元)且须认购 1 元的整数倍份额。参加对象认购员工持
股计划份额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
方式。
(二)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
本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
公司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同意公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
购公司股份,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不超过人民币 35 元/股(含);回购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
最终股份回购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28 日披露了《关于股份回购实施结果暨股份变动的公
告》,截至 2025 年 1 月 28 日,公司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累计回购公司股份 3,066,622 股,占公司总股本 403,814,765 股的比例为 0.76%,
回购成交的最高价为 22.18 元/股、最低价为 15.52 元/股,支付的资金总额为人民
币 60,994,495.16 元(不含印花税、交易佣金等交易费用)。
本持股计划获得股东会批准后,可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获得公司回购专用证券
账户所持有的公司股票。
(三)本持股计划的购买价格
本持股计划通过大宗交易方式购买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标的股
票的购买价格不低于过户日前一个交易日公司股票收盘价的 80%。
第六条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及锁定期
(一)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限
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
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至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全部出售的期
间。
(二)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本持股计划的锁定期为 12 个月,自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登记过户至
本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
第三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
第七条 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模式
在获得股东会批准后,本持股计划由公司自行管理。本持股计划的内部最高
管理权力机构为持有人会议。持有人会议设管理委员会,并授权管理委员会作为
持股计划的管理机构,监督本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管理委员会由持有人会议选
举产生,作为本次持股计划的管理方,负责开立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账户、对员工
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股东权利。
管理委员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管机构和本持
股计划的规定,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并维护本持股计划持有人的合法权益,确
保本持股计划的资产安全,避免产生公司其他股东与本持股计划持有人之间潜在
的利益冲突。管理委员会管理本持股计划的管理期限为自股东会通过本持股计划
之日起至本持股计划终止之日止。
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和修改本计划草案,并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办理本持股
计划的其他相关事宜。本持股计划方案以及相应的《持股计划管理办法》对管理
委员会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约定,风险防范和隔离措施充分。
第八条 持有人
参与对象在认购本持股计划份额后即成为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持有人会
议由员工持股计划的全体持有人组成,是员工持股计划的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持
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持有
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担。
(一)持有人的权利如下:
(1)按持有本计划的份额享有员工持股计划资产的权益;
(2)参加或委派其代理人参加持有人会议,就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3)对员工持股计划的管理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4)持有人自愿放弃因参与员工持股计划而间接持有公司股份的表决权,
但保留该等股份的分红权、投资收益权;
(5)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持股计划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持有人的义务如下: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的规定;
(2)按认购员工持股计划金额在约定期限内足额缴款,自行承担与员工持
股计划相关的投资风险,自负盈亏;
(3)遵守生效的持有人会议决议;
(4)保守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过程中的全部秘密,但公司依法对外公告的除
外;
(5)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非经管理委员会同意,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
份额不得转让、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6)承担员工持股计划股票抛售时的法定股票交易税费,并自行承担相应
的税收;
(7)承担相关法律法规或本计划规定的持有人其他义务。
第九条 持有人会议
持有人会议是持股计划内部管理权力机构,所有持有人均有权参加持有人会
议。持有人可以亲自出席持有人会议并表决,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并表决。
持有人及其代理人出席持有人会议的差旅费用、食宿费用等,均由持有人自行承
担。
(一)持有人会议的职权
(1)选举、罢免管理委员会委员;
(2)持股计划的变更、终止、存续期的延长和提前终止;
(3)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
责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进行变现,
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等
现金管理工具,以及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员会提
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4)审议和修订《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5)授权管理委员会监督持股计划的日常管理;
(6)授权管理委员会依据本持股计划相关规定决定持有人的资格取消以及
被取消资格持有人所持份额的处理事项,包括持有人份额变动及分配方案等事
项;
(7)授权管理委员会行使股东权利,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委员会主任在本
持股计划清算分配完毕前具体行使本持股计划所持股份的股东权利(但持有人自
愿放弃的表决权等股东权利除外);
(8)授权管理委员会在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和财产分配;
(9)其他管理委员会认为需要召开持有人会议审议的事项;
(10)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可以行使的其
他职权。
(二)首次持有人会议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
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将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
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
少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会议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
(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保障
所有持有人可以充分进行意见表达,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人应视为
亲自出席会议。
(二)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
首次持有人会议由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者指定人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其后持有
人会议由管理委员会负责召集,由管理委员会主任主持。管理委员会主任不能履
行职务时,由其指派一名管理委员会委员负责主持。
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员工可以向持有人会议提交临时
提案,临时提案须在持有人会议召开前 3 日向管理委员会提交。
单独或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1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可以提议召开持有人临时
会议。持有人会议应有合计持有持股计划 50%以上份额的持有人出席方可举行。
(三)持有人会议的召开
召开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提前 3 日发出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邮
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给全体持有人。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1)会议的时间、地点;
(2)会议的召开方式;
(3)会议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5)会议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6)持有人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持有人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7)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发出通知的日期。
如遇紧急情况,可以通过口头方式通知召开持有人会议。口头方式通知至少
应包括上述第(1)、
(2)项内容以及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持有人会议的说明。
持有人会议可以通过电话会议、视频会议或类似的通讯工具召开,只要确保
参加会议的所有持有人能够清楚交流并表决,所有通过该等方式参加会议的持有
人应视为亲自出席会议。以通讯等方式审议并表决的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应
当保障持有人的充分知情权和表决权。
(四)持有人会议的表决程序
(1)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
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持有人进行表决,表决
方式为书面表决;
(2)本持股计划的持有人按其持有的份额享有表决权;
(3)持有人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持有人应当从上述意
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
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持有人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
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4)持有人会议应当推举两名持有人参加计票和监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当
场宣布现场表决统计结果。每项议案如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50%以上
(不含 50%)份额同意后则视为表决通过(持股计划约定需 2/3 以上份额同意的
除外),形成持有人会议的有效决议;
(5)持有人会议决议需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须按照《公司章程》
的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6)会议主持人负责安排对持有人会议做好记录;
(7)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
管理委员会商议是否参与融资及资金的解决方案,并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持有
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公司上述融资事项,需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所持 1/2
以上份额同意。
第十条 管理委员会
本次员工持股计划通过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对员工持股计划持
有人会议负责。管理委员会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规定履行员工持股计划日常管
理职责、代表员工持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等职权。
(一)管理委员会的选任程序
管理委员会委员由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
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由 3 名委员组成,设管理委员会主任 1
人,管理委员会主任由管理委员会以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
员的任期为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
(二)管理委员会委员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委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员工持股计划负有下列
忠实义务:
(1)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员工持股计划的
财产;
(2)不得挪用员工持股计划资金;
(3)未经管理委员会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
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4)未经持有人会议同意,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员
工持股计划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5)不得利用其职权损害员工持股计划利益。
管理委员会委员违反以上(1)至(5)项义务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委
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管理委员会行使的职责
(1)负责召集持有人会议、执行持有人会议的决议;
(2)代表全体持有人对员工持股计划进行日常管理;
(3)提请董事会审议员工持股计划的延长;
(4)办理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认购事宜,代表本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
合同;
(5)管理持股计划的证券账户、资金账户及其他相关账户;
(6)办理持股计划所购买股票的锁定和解禁卖出的全部事宜;
(7)根据持有人会议授权行使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管理职责,包括但
不限于负责管理本持股计划资产(含现金资产)、在锁定期届满后售出公司股票
进行变现,将员工持股计划的现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证券、理财产品及货币
市场基金等现金管理工具,以及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
理委员会提交持有人会议审议是否参与及资金解决方案;
(8)在本持股计划终止时对计划资产进行清算;
(9)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
换债券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
(10)对员工所持本持股计划的份额对应的权益进行分配;
(11)负责取消持有人的资格、增加持有人,办理退休、已死亡、丧失劳动
能力持有人的份额处理相关事宜等;
(12)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13)其他职责。
管理委员会委员未尽以上(1)至(13)项职责的,持有人会议有权罢免其
委员职务,给员工持股计划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管理委员会主任的职权
(1)召集和主持持有人会议和管理委员会会议;
(2)经管理委员会授权代表全体持有人行使股东权利;
(3)督促、检查持有人会议、管理委员会决议的执行;
(4)代表员工持股计划对外签署相关协议、合同;
(5)管理委员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管理委员会的召集程序
管理委员会的会议由管理委员会主任召集,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管理
委员会委员。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1)会议日期和地点;
(2)会议事由和议题;
(3)会议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4)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管理委员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
(1)管理委员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管理委员会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2)管理委员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管理委员会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3)管理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4)管理委员会会议在保障管理委员会委员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
用传真、邮件等方式进行并做出决议,并由参会管理委员会委员签字。
(5)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管理委员会委员本人出席;管理委员会委员因
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管理委员会委员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会议的管
理委员会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管理委员会委员的权利。管理委员会委员未
出席管理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6)管理委员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决议,并由管理委员会委
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十一条 公司融资时的参与方式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公司以配股、增发、可转债等方式融资时,由管理委
员会制定、执行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内参与公司配股、增发或发行可转换债券
等再融资事宜的方案,由持有人会议对是否参与融资进行审议。
第四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及权益分配
第十二条 本持股计划的资产构成
(一)公司股票
员工持股计划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回购专用账户回购的公司股票。
(二)现金及产生的利息。
(三)资金管理取得的收益等其他资产。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产独立于公司的固有财产,公司不得侵占、挪用员工持股
计划资产,公司不得将员工持股计划资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因员工持股计划的管
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员工持股计划资产。
第十三条 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权益分配
(一)在本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管理办
法》另有规定,或经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持有人所持本持股计划的相应份额不
得转让、质押或作其他类似处置。
(二)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时,员工持
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新取得的股份一并锁定,不得在二级市场出售或以其他
方式转让,该等股票的解禁期与相对应股票相同。
(三)在锁定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
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暂不作另行分配,待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
存续期内,管理委员会根据持有人会议的授权,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持有
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本持股计划锁定期结束后、存续期内,公司发生派息时,
持股计划因持有公司股份而获得的现金股利计入持股计划货币性资产,按照上述
原则进行分配。
(四)在锁定期内,持有人不得要求对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进行分配。
(五)本持股计划锁定期满至存续期届满前,管理委员会根据《管理办法》
的规定,出售持有人所持份额对应的公司股票,所获资金扣除相关税费后的净额
向持有人分配。
第十四条 本持股计划应承担的税收和费用
(一)税收
本持股计划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应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其纳税义务。
(二)费用
员工持股计划应按规定比例在发生投资交易时计提并支付交易手续费、印花
税等。
除交易手续费、印花税之外的其他费用,由管理委员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
相应的协议,从员工持股计划资产中支付。
第五章 员工持股计划的变更及终止
第十五条 持有人个人情况变化时的处理
(一)存续期内,除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另有规定,持有人所持有的
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不得用于抵押、质押、用于担保、偿还债务或作其他类
似处置。
(二)存续期内,持有人所持有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或权益未经管理委员会
同意不得转让,未经同意擅自转让的,该转让行为无效。
(三)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持有人所持权益不做变更:
(1)职务变更:存续期内,持有人职务变动但仍在公司(含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任职且符合参与持股计划条件的。
(2)退休:持有人按照国家法规及公司规定正常退休,且退休后返聘到公
司任职或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供服务,遵守保密义务且未出现任何损害公司
利益行为的。
(3)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存续期内,持有人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
亡的,其持有的持股计划权益不作变更(因公死亡的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4)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存续期内,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管理委员会有权取消该持有人参与
资格并收回持有人在员工持股计划中持有的份额,原则上按其原始出资金额和其
持有份额对应现值(以管理委员会决定取消持有人参与资格当日的收盘价计算现
值)的孰低值返还个人,管理委员会亦有权以前述孰低值加利息作为收回对价返
还给该名持有人,但该金额不得超过该名持有人持有份额相对应的现值:
(1)持有人辞职、持有人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后拒绝与公司续签合同的;
(2)公司裁员、持有人劳动/聘用合同到期后公司不与其续签合同的;
(3)持有人因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触犯法律、违反职业道德、泄露公司机
密、失职或渎职、违反公司制度等原因被公司解除与持有人劳动/聘用关系的;
(4)非因公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非因公死亡的,公司与合法继承人协商
办理资金退还事宜);
(5)持有人退休后未与公司签署返聘协议,且未以其他形式继续为公司提
供服务的;
(6)公司和持有人协商解除劳动/聘用关系的;
(7)管理委员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在员工持股计划全部权益份额尚未分配完毕的情况下,无论管理委员会是否
已出售员工持股计划持有的部分/全部标的股票,本条均应当适用。若员工持股
计划已分配部分权益份额,则管理委员会有权按持有人剩余持有权益份额对应的
原始出资金额和其持有的剩余份额对应现值的孰低值作为收回对价返还给该名
持有人。
管理委员会可以将收回的员工持股计划份额转让给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具备
参与本持股计划资格的受让人,受让人可以不是员工持股计划原持有人。转让对
价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如转让对价高于收回对价的,差额权益由除受让人之外的
其他持有人按照份额比例共享。
(五)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持股计划的情形
持有人发生其他不再适合参加员工持股计划情形的,由管理委员会决定其处
理方式。
第十六条 本持股计划的变更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内,本持股计划的变更,包括持有人出资方式、持有
人获取股票的方式、持有人确定依据、存续期延长等事项,需经出席会议的持有
人所持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若因任何原因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化,或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形,本
持股计划不作变更。
第十七条 本持股计划的终止
(一)本持股计划锁定期或存续期届满后未有效延期,若员工持股计划所持
有的标的股票全部出售,且按规定清算、分配完毕的,经持有人会议审议通过后,
本持股计划可提前终止。由持有人会议授权管理委员会对持股计划资产进行清
算,在存续期届满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清算,并在依法扣除相关税费后,按照
持有人所持份额进行分配。
(二)本持股计划存续期届满前 1 个月未全部出售股票,经出席持有人会议
的持有人所持 2/3 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本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可以延长,单次延长期限不超过 12 个月。延长期届满后本计划自行终止。
(三)如因公司股票停牌或者信息敏感期较短等情况,导致当期员工持股计
划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无法在存续期届满前全部出售,经出席持有人会议的持有人
所持 2/3(含)以上份额同意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员工持股计划的存
续期限可以延长。
(四)公司将在本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前六个月披露提示性公告,说明即
将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五)公司将至迟在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限届满时披露到期的员工持股计划
所持有的股票数量及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届满后的处置安排。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制定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苏州纳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