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 安徽建工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6 18:1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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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
作,维护投资者利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内幕信息管理工作,按照证券
监管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
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
报送事宜。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
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内幕信息的归口管理部门,
具体承担内幕信息的建档、登记、汇总、申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控股
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
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规定的涉
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
尚未公开的信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正式披露。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包括:
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
三十;
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情况;
理无法履行职责,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产经营状况发生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
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的百分之二十;
十;
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第七条   本办法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上市公司内
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登记备案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
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
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
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获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
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于两个工作日内交公司
证券事务部备案。公司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
其它有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联系电
话,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地点;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
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
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职能部门、分公
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极配
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一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
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
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
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
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
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
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
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证券事务部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
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
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
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
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
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
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
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
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
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
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
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上海证券
交易所。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
         第四章   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
及其衍生品。
  第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
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
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增强守法合规意
识,在买卖公司股票时,应严格遵守证券监管相关规定,坚
决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
  第二十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
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
及时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和上海
证券交易所核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
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
公司将视情节轻重,依据公司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追责问
责,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
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
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
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
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办法,在社会上造
成严重后果或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
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
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
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
司原《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八届董事会第四
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
附件 1: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身份证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                           联系电话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登记人
             号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时间
        名                                                (注 2)   (注 3)   (注 4)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每份档案仅登记一个内幕信息事项。
附件 2: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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