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保证内部审计
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
内部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
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本公司及所属单
位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和所属单位。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和领导
第四条 公司党委领导审计工作,负责对审计重大工作
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党委定期听取审计工作
汇报,研究审议审计计划、重大审计结果及违规违纪问题的
处理移送等重大事项。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工作的独立性、有效性负责,
审议批准审计基本制度等重要事项,监督和评估审计工作质
量等。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和内部控
制工作。
第六条 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在本单位党委(总支)、董
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除接受本单位相关机构的领导外,还
需接受公司审计部业务指导。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设立审计部。审计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
领导下开展审计工作,向其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审计委员
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所属单位应按规定开展审计工作,设立审计部
门;规模较小或业务比较单一的单位,应配备专业的审计人
员,可与除财务以外的其他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工程、
经济、法律或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应当按规定程序征求上级意见,按规定备案。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专业能
力。单位应当严格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
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
胜任能力。
第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从事审计工作,应当严
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
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审计人员与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予以回避。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或协调相
关审计人员,并保障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
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三条 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
位预算。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
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四条 对忠于职守、坚持原则、认真履职、成绩显著
的内部审计人员,由所在单位予以表彰。
第四章 内部审计范围、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全覆盖,范围涵盖经济责
任审计、投资和施工项目审计以及其他各类经济活动,确保
所有经济活动均接受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部门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内部审计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年度审
计工作计划;
(二)负责组织开展各类审计工作,包括政策落实、战
略决策、发展规划、财务收支、投资项目、境外经济活动、
经济管理效益、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以及企业负责人经济
责任履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
的舞弊行为;
(三)负责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和风险管理工作;
(四)负责督促检查内外审计、内控评价等问题的整改
工作;
(五)对所属单位的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六)负责审计团队建设,组织审计人员的业务培训;
(七)对接、配合上级审计管理部门开展的审计、监督
检查等相关工作;
(八)国家有关规定和公司要求办理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应有下列权限:
(一)检查被审计单位有关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
措施、经济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的资料、
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二)参加企业有关经营、投资和财务管理会议,对制
定和修改企业相关规章制度提出参考意见;
(三)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
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
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六)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
予以暂时封存;
(七)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
提高绩效的建议;
(八)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
员,给予通报批评或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九)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
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提出表彰
建议。
第五章 审计实施
第十八条 审计准备阶段
审计部门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重点工作安排拟定审计
方案(包括审计对象、审计内容、时间安排、人员安排等),
成立审计组,下发审计通知书,开展审前调查。被审计单位
按通知要求做好各项准备,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
件。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阶段
审计部门主持召开审计进点会,开展现场审计。审计实
行组长负责制。审计组充分运用审核、观察、询问、函证和
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形
成审计取证单。审计取证要求事实阐述准确、依据充分。
第二十条 审计报告阶段
审计组对审计取证、发现问题进行充分综合后,及时向
审计部提交审计报告,经充分修改完善后,送达被审计单位
和被审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在收到审计报
告(征求意见稿)后 10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10 个工
作日内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审计报告经相关会
议批准后,审计部召开审计结果反馈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
被审计人,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
第二十一条 审计事项办理完毕后,审计组应将审计项
关规定,建立审计档案。
第六章 审计整改
第二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是整改的主体责任单位,主要
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应在审计报告下发后,制定整改
方案,细化整改措施,建立问题、措施、责任、时限“四项
清单”,实行台账和“销号”管理,整改方案应于 10 个工
作日内报公司审计部。
第二十三条 被审计单位要积极落实整改,定期向公司
审计部报送整改进展,3 个月内报送整改报告。
第二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应根据审计发现的问题,落实
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相关职能部门对业务领域内的问题负有整
改落实责任,应指导、监督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对反复出
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健全制度,加强管理,
举一反三。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门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落实负有监
督检查责任,对被审计单位已整改问题进行审核认定、验收
销号;对重要问题整改落实开展现场检查或跟踪审计,对长
期未完成整改、屡审屡犯的问题开展跟踪审计和整改“回头
看”。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门依法依规对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或公告。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内部巡察、
组织人事及相关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建立信息共享、结果
共用、联动配合、整改问责的工作机制;对审计发现的违规
违纪违法问题线索,按程序及时移送。
第二十九条 相关职能部门和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在各自
职责范围内运用审计结果:
(一)组织人事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应将审计结果以及
整改情况作为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相关决策的重要参考;
纳入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生
活会以及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
(二)纪检监察机构按照人员管理权限对审计移送的问
题线索依规依纪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审计部门,重
大问题及时向党委报告。
(三)薪酬与业绩考核部门应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
为重要内容纳入所属单位年度业绩考核。
(四)相关职能部门在对相关单位管理和监督中有效运
用审计结果,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列入本部门检查和考核
重要内容;对审计发现的涉及本部门业务领域内典型性、普
遍性、倾向性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审计移送的有关
违规经营投资方面的问题依规作出调查处理。
第八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条 被审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
织、董事会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
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
理: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
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
害的,单位党组织、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
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董事会
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 原《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工作
管理办法(2020 年制定)
》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