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的外部
信息使用人管理,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投资者的
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
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但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
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
正在筹划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部信息使用人是指根据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其它特殊原因,有
权要求公司报送信息的各级政府部门、监管机构或者其他外
部单位以及在信息报送过程中能够接触、获取信息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是信息对外报送的管理机构,也是
信息披露的责任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报送信息的日常
管理工作,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对外报
送信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
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或
个人。
第二章 外部信息报送管理及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
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
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
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
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
方式。
第八条 在公司定期报告公开披露前,对于无法律法规
依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
送。
第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
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
第十条 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
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漏依据法律法规报
送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
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二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及其工作人员因保密不当
致使前述重大信息被泄露,应立即通知公司,公司应在第一
时间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
司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或晚于公司披露
该信息。
第十四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上述条款,如违反
本办法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
损失的,本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
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嫌犯罪的,应当
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
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
原《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