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 安徽建工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细则(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6 18:15: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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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细则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
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
集和有效管理,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安徽建工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信
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发生或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
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
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信息,按照本细则规定的信息报告义
务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部报告。
 第三条 本细则中所称的“信息报告义务人”是指: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公司负责人及控股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
  (五)其他可能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公司职能部门、分公司、
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参股公司、持股 5%以上的公
司股东及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
  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依据本细则,
结合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送办法。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应当披露的交易、应当
披露的关联交易和根据监管规则应披露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应当披露的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
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
括在报告事项之内);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担
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
权等);
  (十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二项至第四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
小,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其余事项发生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
报告义务: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
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
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
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披露标
准。
     第七条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
事项:
     (一)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存贷款业务;
     (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
和费用)在 30 万元以上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交易金额(包
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八条   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一)拟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的事项;
  (二)重大风险事项:
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
措施;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
行政处罚;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况。
     (三)重大变更事项:
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
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
本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
生重大变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辞任、被公司解聘;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诉讼仲裁事项:
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五)其他重大事件: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
正;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
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
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的传闻,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
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其持有的
公司股份出现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
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和责任
  第十一条    本细则规定的信息报告义务人以及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有关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
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细则第二章所
述重大信息时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并
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提交证券事务部。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股票上
市规则》等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
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及
时向董事长和董事会进行报告,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予以
公开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分公
司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
     (五)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
     第十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指定熟悉
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重大信息的
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的联络工作。
     第十六条   按照本细则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
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
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
况介绍等;
     (四)公司内部对重大事项审批的意见;
     (五)其他说明文件及辅助材料。
     第十七条   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
方可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当对公司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方面的培训。
  第十九条    发生本细则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
上报的,公司将视情形对有关单位和个人追责问责。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
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
司原《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八届董事会第四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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