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工: 安徽建工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2026年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6 18:13: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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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办法
            (2026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
《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
律法规以及《安徽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责任追究,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
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义务以及其
他个人原因,导致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出现重大差错,给公司
造成重大影响或经济损失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    本办法遵循的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
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收集、汇总与责
任追究有关的资料,向董事长、董事会报告并获批后执行。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的
主要负责人;对公司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负有职责和义务
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责任认定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
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
布的有关上市公司年报信息披露的指引、准则、通知等的规
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公
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
差错造成重大后果的;
     (四)未如实报告年报披露的信息,造成公司年报披露
信息出现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的;
     (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等工作中不及时沟
通、汇报、传递相关信息,使公司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
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因其他个人原因使公司年报编制和信息披露等工
作中发生重大差错,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相关
责任人: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
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员或干扰、阻挠责任追
究调查的;
     (三)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四)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五)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
理相关责任人: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董事会认为的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
的情形。
     第九条    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
责任人的意见和说明,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一条    上述各项措施可单独使用也可并用。公司在
采取上述责任追究措施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
公司视被追责情形的具体情况予以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的信息披露重大
差错责任追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者与法律法规及《公司
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发生抵触时,
应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公司
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第八届董事会
第四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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