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平科技: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6 17: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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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治理结构,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提升公司的投
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
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及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负责人和授权发言人,负
责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组织和协调;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
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长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
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
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领导,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建立公司内部协调和信息采集机制,及时归集、汇总各部门及下属公
司提供的公司生产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二)在公司发生重大诉讼、重大重组、管理层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
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三)做好召开年度股东会、临时股东会、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董事会会
议的筹备和相关会议资料准备工作;
  (四)做好年报、半年报、季报的编制、设计、印刷、寄送等工作;
  (五)审核、编制公司面向资本市场的宣传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宣传材
料、路演材料等;
  (六)在公司网站上及时披露与更新公司的信息,开设投资者互动交流的版
块,解答投资者咨询;
  (七)接听投资者来电,回复投资者电子邮件、传真,接待投资者来访,安
排投资者厂区参观,及时、全面向投资者介绍公司情况;
  (八)通过电子邮件、邮寄、互联网和手机短信等渠道,与机构投资者、证
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者对公司的关注度;
  (九)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
获得股东的支持和理解;
  (十)统计分析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的意见、
建议和研究报告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十一)维护和加强与相关媒体的合作关系,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引
导媒体对公司经营活动进行客观、公正的报道;
  (十二)与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保持密切联系,
与其他上市公司就投资者关系工作展开不定期的交流;
  (十三)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
公司控股的子公司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
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
责人和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做专题培训。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从业人员是公司面向投资者的窗口,传递公司在
资本市场的形象,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二)熟悉公司战略、运营、财务、产品等状况,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
处行业的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
规;
  (四)熟悉证券市场,了解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五)具有良好的沟通技巧和较强的协调能力;
  (六)具有较强的写作能力,能够撰写各种报告及其他各种信息披露稿件。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对象如下:
  (一)公司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行业媒体和其他相关媒体;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十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定期报告与临时报告;
  (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
  (三)股东会;
  (四)公司网站、电子邮件;
  (五)“一对一”沟通;
  (六)公司介绍、宣传手册、邮寄材料等;
  (七)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
  (八)网络、电视、报刊及其它媒体;
  (九)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现场参观;
  (十)分析师会议、路演;
  (十一)其他方式。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
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
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
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
并应特别注意使用互联网络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九条 在涉及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交
易异动、自然灾害等危机事件发生后及时获取有关信息,制定危机公关方案和投
资者沟通计划,并积极组织实施,做好与投资者的沟通工作。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积极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业
绩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或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
事会秘书、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出席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战
略、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因素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二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相关的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
管理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康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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