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0340 证券简称:华夏幸福 公告编号:2026-014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债务重组进展等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债务重组计划》中金融债务通过签约等方式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约为人
民币1,926.69亿元(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发行的境内公司债券及境外间接全资
子公司发行的境外美元债券重组);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及
“幸福优选平台”股权抵偿金融及经营债务合计金额约为人民币236.61亿元;
?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公司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协议约定的到期日执行,相应债务金额在调整后的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
债务金额中予以剔除);
? 自2025年12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公司新增诉讼、仲裁事项涉
案金额合计为人民币21.99亿元。目前相关案件尚在进展过程中,案件的最终结
果存在不确定性,尚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以后期间利润的影响。
受宏观经济环境、行业环境、信用环境等多重因素的影响,2020年第四季
度以来公司面临流动性阶段性风险,公司融资业务受到较大影响,公司业务正
常开展也受到一定影响。在上述背景下,公司金融债务发生未能如期偿还的情
况,并发生相关诉讼、仲裁案件。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
营,公司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指导和支持下积极推进《债务重组计划》及相关
事项落地实施工作。现将上述相关事项进展情况披露如下:
一、债务重组相关进展情况
为化解公司债务风险,加快促进公司有序经营,公司在省市政府及专班的
指导和支持下制订《债务重组计划》并于2021年10月8日披露了《债务重组计划》
主要内容。另外,为推进公司债务重组工作,更好地保障债权人利益,争取进
一步妥善清偿债务,同时为进一步改善公司经营状况,持续与部分经营合作方
暨经营债权人加强合作,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幸福精选平台”及“幸福
优选平台”用于抵偿金融债务及经营债务(相关内容可详见公司于2022年12月
(一)《债务重组计划》推进情况
截至2025年12月31日,《债务重组计划》中2,192亿元金融债务通过签约等
方式实现债务重组的金额累计约为人民币1,926.69亿元(含公司及下属子公司
发行的境内公司债券371.3亿元的债券重组以及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发行的
罚息金额202.03亿元。
在符合《债务重组计划》总体原则的情况下,公司及下属子公司九通基业
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通投资”)发行的公司债券召集债券持有人会议,
相关债券持有人审议并表决通过《关于调整债券本息兑付安排及利率的议案》
等议案(相关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14日披露的临2023-054号公告)。截至
目前,公司及下属公司九通投资发行的境内公司债券存续余额为222.92亿元。
债券存续余额变动原因主要为部分公司债券持有人申请注销持有的债券份额,
前述注销债券份额行为系债券投资者基于自身原因及考虑对债权存续形式做出
的自主安排,不涉及债务减免,不存在差异化兑付、内幕交易、利益输送及任
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债券份额注销后发行人将继续按照《债务重组计划》
对相关债权人持有的债权进行偿付。
公司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CFLD(CAYMAN) INVESTMENT LTD.在中国境外发行
的美元债券(涉及面值总额为49.6亿美元)协议安排重组已完成重组交割(以
上详见公司披露的《华夏幸福关于境外间接全资子公司美元债券债务重组进展
的公告》(编号:临2023-004及临2023-006))。
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3年11月22日披露的临2023-095号公告)。2024年3
月7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本次重大资产出售暨关
联交易报告书(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拟以上述信托计划
受益权份额抵偿“兑抵接”类金融债权人合计不超过240.01亿元金融债务(具
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3月8日披露的相关公告),相关方案已于2024年3月29日
经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截至公司于2026年1月1日披露的
最新《华夏幸福关于重大资产出售暨关联交易实施进展情况的公告》(公告编
号:2026-001),公司或其指定主体已向全部交易对方发出了书面通知,对应
信托抵债金额240.01亿元;根据《债务重组协议》已实施完毕信托抵债交易的
金额为223.48亿元,相关信托受益权份额在建信信托的受益人变更登记仍在进
行中。
(二)以下属公司股权抵偿债务情况进展
截至2025年12月31日,以下属公司股权抵偿债务情况进展如下:
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股权抵偿金融债务金额(本
息合计,下同)约为人民币174.54亿元,相关债权人对应获得“幸福精选平台”
股权比例约为43.00%;
公司以下属公司股权搭建的“幸福精选平台”及“幸福优选平台”股权抵
偿经营债务金额约为人民币62.07亿元,相关债权人对应获得“幸福精选平台”
股权比例约为2.83%,获得“幸福优选平台”股权比例约为11.56%。
二、部分债务未能如期偿还相关情况
自 2025 年 12 月 1 日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新增未能如
期偿还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形式的债务金额为人民币 19.37 亿元,截至 2025
年 12 月 31 日公司累计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合计为人民币 267.70 亿元(不含
利息,公司金融债务在签署《债务重组协议》后将按照重组协议约定的到期日
执行,相应债务金额在调整后的到期日前将从未能如期偿还债务金额中予以剔
除)。
公司将坚决恪守诚信经营理念,积极解决当前问题,落实主体经营责任。
以“不逃废债”为基本前提,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公平公正、分类施策的原
则,稳妥化解公司债务风险,依法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三、诉讼、仲裁相关情况
近期公司新增诉讼、仲裁案件涉案金额合计为21.99亿元,约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资产40.95亿元的53.71%。前述案件中,具体新
增诉讼、仲裁案件及过往案件进展情况详见附件。
本公告涉及的诉讼、仲裁案件目前尚在进展过程中,尚待司法机关审理及
公司与相关当事人积极谈判协商,案件的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依据
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后续公司将密切关注以上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
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华夏幸福基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诉讼、仲裁案件情况
公司所
当事人对 涉案金额 目前所处的
处当事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方 (万元) 阶段
人位置
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124,030.81 万元,支付利息 14,538.28 万元;罚息、复利以
金融借款合 未偿还的本金为基数,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被告支付违约金 12,403.08 万元;原告在上
债权人 150,972.17 已立案
同纠纷 述确认的债权范围内,对被告提供的质押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保全费、律师费。
利益相关 损害公司利 请求判令被告向第三人返还借款本金 27,500.00 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7,614.14 万元;依法判决
方 益责任纠纷 被告、第三人支付原告律师费支出 9.50 万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 11,239.37 万元及迟延付款利息损失;被告承担商票贴息费用损失
被告/被 告支付防控费用损失暂计 30.00 万元及利息损失;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
申请人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等全部费用。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索赔、质保金共计 2,384.15 万元;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220.04
建设工程 建设工程施 2,604.19 万元;原告就案涉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享有建设工程款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诉讼 已立案
施工方 工合同纠纷 费、保全费、评估费、公告费等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及利息合计 1,841.45 万元;原告在上述金额范围内,对案
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诉讼费用。
请求仲裁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息合计 1,436.52 万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
用。
请求判令解除原告和被告签订的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补充协议;被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及利
权;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保险费。
请求判令转包人支付拖欠的工程款项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合计 1,292.77 万元;发包人在欠付的
保全费及担保费用 1.28 万元。
请求判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不动产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担保金额
申请实现担 2,210.69 万元;被申请人承担本案实现担保物权的相关费用。
担保人
保物权纠纷 请求判令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资产进行拍卖、变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偿还担保金额
建设工程施
建设工程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对于
工合同纠纷 5,877.27 已立案
施工方 所建设工程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类
原告/申请人主张被告/被申请人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款项;支付逾期付款期间的利息;被告/
合作方 其他纠纷类 1,790.10 已立案
被申请人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费用。
该类案件的诉讼请求主要分为四类:一是要求解除原告/申请人与被告/被申请人签署的商品
被告/被 房买卖合同;被告/被申请人向原告/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被告/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
申请人 商品房购 商品房销售 费等费用;二是要求被告/被申请人退还购房款;承担逾期退还购房款的违约金或利息;承担
买方 合同纠纷类 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三是要求被告/被申请人维修房屋;承担因房屋质量问题导致的经济
损失;承担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四是要求被告/被申请人退还电商款;承担案件受理费等
费用。
票据持有 原告/申请人要求被告/被申请人支付票据本金;被告/被申请人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票据纠纷类 601.54 已立案
人 公布的贷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被告/被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
公司所处
当事人对 涉案金额
当事人位 主要案由 主要诉讼和仲裁请求 目前进展
方 (万元)
置
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第二项;撤销一审判决第
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支付工程款 4,348.22 万元及逾期
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支付工程款
付款利息;第二项为被告支付进度款逾期利息 32.82 万元;
第三项为原告有权就工程款于案涉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
中优先受偿;第四项为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第五项
拍卖的价款中优先受偿;变更一审判决第四项为
为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被告提起上诉。
建设工程 被告二对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驳回
被告/被 建设工程施
施工合同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申请人 工方
纠纷 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2,645.08 万元及逾期利息;原告
应返还垫付款 96.51 万元及逾期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
讼请求。 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承担本案的
二审被告提起上诉,改判被告有权在结算时直接扣除原告 案件受理费。
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及损失 563.65 万元;原告承担本案一
审、二审诉讼费用。
一审判决第一项为被告支付“田各庄 B3 地块项目”欠付工
程款和质保金合计 19.91 万元,并以质保金为基数支付逾
期付款利息;第二项为被告给付“大厂辛杜 35 亩项目”质 二审判决撤销一审判决第四、五、六、七、八、
保金 0.10 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第三项为被告给付“潮白 九、十一项;维持一审判决第一、二、三项;变
河襄颖园幼儿园项目”贴息 0.37 万元;第四项为被告给付 更一审判决第十项为被告给付“窄坡 34 亩项目”
“田各庄 97 亩项目”工程款和质保金合计 372.87 万元, 欠付质保金 8.68 万元及利息;被告给付“田各
并以工程款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第五项为被告支付 庄 97 亩项目”工程款质保金 6.00 万元及利息;
“雅璟园项目”质保金合计 21.16 万元,并以质保金为基 被告给付“雅璟园项目”质保金 21.16 万元及利
工程款和质保金合计 145.25 万元,并以工程款为基数支付 及利息;被告给付“窄坡 37 亩项目”
工程款 27.69
逾期付款利息;第七项为被告给付“窄坡 37 亩项目”工程 万元及利息;被告给付“粮站 67 亩项目”工程
款 27.69 万元;第八项为被告给付“粮站 67 亩项目”工程 款 31.33 万元及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
款 61.33 万元,并以 30.00 万元为基数支付逾期付款利息; 求;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一审、二审的诉讼费用。
第九项为被告支付“职中 50 亩项目”工程款 202.07 万元 原告即二审上诉人提请再审申请,法院依法裁定
及利息;第十项为被告给付“窄坡 34 亩项目”欠付质保金 驳回再审申请。
二审原告及被告均提起上诉。
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工程款 1,795.24 万元及逾期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合计
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审理过程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212.48 万元及逾期
诉讼费。 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 1,164.53 万元及逾期
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被告支付工程款项 1,228.09 万 付款利息;原告向被告提供 63.56 万元有效发
元及逾期付款利息;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票,被告收到发票后支付剩余工程款 63.56 万元
及逾期付款利息;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被
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合同款项 1,015.75 万元;被告支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 1,015.60 万元及
保费用。 告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供水合同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缴水费 1,308.61 万元及违约金;被告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水费 1,308.61 万元及违约
供水方 1,308.61
纠纷 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金;被告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
依法判决被告支付票据利益 960.32 万元;驳回
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欠付工程款项 1,014.03 万元及利息;被
票据持有人 票据纠纷 1,014.03 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
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
的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