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化学: 中国化学2025年半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5 16: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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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601117         证券简称:中国化学         公告编号:2026-005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每股分配比例
  A 股每股现金红利0.1元(含税)
  ? 相关日期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除权(息)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
 A股     2026/1/29        -       2026/1/30   2026/1/30
  ? 差异化分红送转:         否
  一、通过分配方案的股东会届次和日期
   本次利润分配方案经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 12
月 24 日的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
  二、分配方案
  截至股权登记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
司”
 )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本次利润分配以方案实施前的公司总股本6,106,666,162股
为基数,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1 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
                  。
   三、相关日期
                          除权(息) 现金红利发
股份类别    股权登记日 最后交易日
                             日          放日
  A股     2026/1/29    -   2026/1/30   2026/1/30
   四、分配实施办法
   除自行发放对象所持股份红利由公司直接派发外,无限售条
件流通股的红利委托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
股权登记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登记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
各会员办理了指定交易的股东派发。已办理指定交易的投资者可
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
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
后再进行派发。
  中国化学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国化投资有限公司。
   (1)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个人股东、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
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
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85 号)的
有关规定,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公司股票,持股期
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
税所得额,实际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20%;持股期限在 1 个月
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 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实际
税负为股息红利所得的 10%;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
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所得税,
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人民币(含税)
                       。待上述股东转让公
司股票时,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实际应纳税
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国
结算上海分公司,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
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
  (2)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
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
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
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
个人)
  上述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通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股
票名义持有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以人民币派发。根
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
知》
 (财税〔2014〕81 号)
              ,公司按照 10%的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
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9 元人民币。对于香港投资者中属
于其他国家税收居民且其所在国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规定股息
红利所得税率低于 10%的,企业或个人可以自行或委托代扣代缴
义务人,向公司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申请,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将按已征税款和根据税收协定税率计算的应
纳税款的差额予以退税。
 (4)对于持有公司 A 股股票的其他法人投资者,其股息红利
所得由其按税法规定自行纳税,本公司将不代扣代缴所得税,每
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10 元人民币(含税)
                      。
  五、有关咨询办法
  公司本年度权益分派实施相关事项的咨询方式如下:
  联系部门:董事会办公室
  联系电话:010-59765697
  特此公告。
                          中国化学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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