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23:0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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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
             买、出售资产情况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接受新大正物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
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75.1521%股权(对
应 2,306.9737 万元注册资本)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的独立财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
                        《重组管理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上市公司在十二个月内连续对同一或者相关资产进行购买、出售
的,以其累计数分别计算相应数额。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并披露重大资产重
组报告书的资产交易行为,无须纳入累计计算的范围。中国证监会对本办法第十
三条第一款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的累计期限和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交
易标的资产属于同一交易方所有或者控制,或者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业务范围,
或者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下,可以认定为同一或者相关资产。”
  长江保荐就本次交易前十二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进行核查并
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上市公司购买、出售资产情况如下:
  (一)购买资产
权转让协议》,后者将所持有的江西中泽新大正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7%的股份以 1
元作价转让给公司。
通知书》,确认公司为“江西中泽新大正物业股份有限公司 450 万股股份(占总
股本 45%)转让”项目的受让方,作价 350.33 万元。2025 年 6 月 27 日,公司与
转让方江西赣铁物业有限公司签署《产权交易合同》。
  (二)出售资产
司、昆明和翔签署《股权转让合同》,约定四川和翔将所持有的昆明和翔 100%
股权作价 1 元转让给重庆环泽环境科技产业有限公司。
  除上述事项外,公司在本次交易前 12 个月内未发生《重组管理办法》规定
的与本次交易相关的重大资产购买、出售资产交易行为。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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