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
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
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接受新大正物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
理(上海)有限公司 75.1521%股权(对应 2,306.9737 万元注册资本)并募集配
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长江保荐就本次
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
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即
不存在因涉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者立案侦查且尚
未完成责任认定的情形;亦不存在最近 36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
者被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
大资产重组情形。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