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的核查意见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独立财务顾问”)接受新大正物
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
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75.1521%股
权(对应 2,306.9737 万元注册资本)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的独立财务顾问。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进
行了核查,核查意见如下:
一、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制定情况
上市公司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内幕信
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等公司制度。
二、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
上市公司已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的相关规定,在筹划
本次交易期间,采取了如下必要且充分的保密措施:
《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要求,遵循《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及内部
管理制度的规定,就本次交易采取了充分必要的保护措施,制定了严格有效的保
密制度。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
范围,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等阶段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及筹划过程,制作
交易进程备忘录。
易进程备忘录,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泄露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
卖上市公司股票。
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与相关主体及时签订了保密协议。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认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
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关敏感信息的知悉范围,执行了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和上报工作,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