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相关主体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
不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的说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上市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嘉信立恒”或“标的公司”)75.1521%股权(对应 2,306.9737 万元注册资本),
并拟向不超过 35 名符合条件的特定对象发行股份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
次交易”)。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
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
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现就本次交易相关主体是否存在不
得参与任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的情形说明如下:
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司重大
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情形,即不存在因涉嫌与重
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立案调查或立案侦查的情形,最近 36 个月内亦不
存在因涉嫌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内幕交易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或者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综上,本次交易相关主体均不存在《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7 号——上市公
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第十二条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重大资产重组》第三十条规定的不得参与任何上市
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情形。
特此说明。
新大正物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