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
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
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保荐”)接受新大正物业集团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委托,担任其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
的方式购买嘉信立恒设施管理(上海)有限公司 75.1521%股权(对应 2,306.9737
万元注册资本)并募集配套资金暨关联交易(以下简称“本次交易”)的独立财
务顾问。
根据《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长江保荐就本次交易是否构成重
组上市进行核查并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本次交易前三十六个月内,上市公司控股股东为王宣女士,实际控制人为王
宣女士及其一致行动人李茂顺先生。本次交易完成后,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
际控制人均不会发生变动,本次交易不会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关于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
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重组上市情形的说明》之签章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