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 于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控股
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之
法律意见书
合肥市政务区怀宁路 200 号置地栢悦中心 12 层 邮编:230000
电话/Tel: +86 551 65633326 传真/Fax: +86 551 65633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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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六年一月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关于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控股
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之
法律意见书
致:安徽省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法接受安徽省能源集团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能源集团”)、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皖能股份”)的委托,指派王飞律师、方俊华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
担任新能源资产专业化整合项目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操作规则》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开展核查工作,就皖能股份拟以非
公开协议方式增资控股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新能公
司”)(前述事项简称“本次增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
本所是依法注册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有资格就中国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理解和适用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
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
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
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止的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以及对本次增资所涉及的有关事实的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能源集团、皖能股份已向本所保证,其向本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
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
所披露,而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能源集团、皖能股份就本次增资之目的而使用,非经本
所事先书面许可,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我国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
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增资所涉及的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第二节 法律依据及相关文件资料
一、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主要法律依据
运作》;
二、本所律师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审阅的相关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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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正文
一、本次增资主体
(一)本次增资主体的基本情况
根据新能公司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000148946812K 的《营
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
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新能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省新能创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148946812K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336,434.26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肖厚全
成立日期 1993年6月2日
营业期限 1993年6月2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合肥市包河工业区大连路6718号
新能源开发利用;环保业务开发、投资咨询服务、高新技
术产品开发利用;机电设备销售、进出口业务;房屋租
经营范围
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 能源集团持有新能公司100%股权
根据新能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
书出具日,新能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能清偿到
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等依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不存在法
院依法受理有关公司重整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新能公司依法有效存续。
(二)本次增资主体的设立及历次股权变动
根据新能公司提供的工商档案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新能公司的设立
及历次股本变更符合行为发生时之法律、法规,均已履行必要的法律手续。
(三)本次增资主体的股权限制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
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新能公司的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权利限制的情况。
综上,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新能公司系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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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新能公司的设立及历次股本变更符合行为发生时之法律、法规,均已履
行必要的法律手续,股权结构清晰、不存在权利限制;新能公司不存在根据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具备
本次增资的增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资方
根据皖能股份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3400001489495895 的《营业
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
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皖能股份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省皖能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0001489495895
公司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上市)
注册资本 226,686.3331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李明
成立日期 1993年12月13日
营业期限 1993年12月13日至无固定期限
住所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贵州路491号皖能智能管控中心25-27层
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
程施工;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
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
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热力生产和供应;合同能源管
理;节能管理服务;电力行业高效节能技术研发;智能输配
电及控制设备销售;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风力发电技术服
经营范围 务;风电场相关系统研发;新兴能源技术研发;碳减排、碳
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人工智
能行业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储能技术服务;工业互联网数据
服务;煤炭及制品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
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以自有资金从事投资活动
(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
项目)
状态 存续
经本所律师核查,皖能股份为依法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不存
在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具备本次增资的增资方主体资格。
三、本次增资方案
(一)本次增资的总体方案
根据《关于皖能股份公司增资控股新能公司的请示》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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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核查,本次增资由皖能股份以其持有的安徽省皖能能源交易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能源交易公司”)100%股权以及人民币现金172,738.49万元向新能公司
增资,最终实现皖能股份持有新能公司51%股权,新能公司成为皖能股份控股
子公司。
本次增资的审计、评估基准日为2025年9月30日,交割日为本协议生效后皖
能股份完成控股新能公司51%股权工商变更核准登记日。
(二)本次增资的增资金额及定价依据
本次增资由能源集团、皖能股份共同聘请资产评估机构对新能公司、能源
交易公司开展资产评估,并以经能源集团备案的资产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本次
增资价格,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基准日,截至评估基准日,新能公司100%股权评估价值426,983.00万
元,能源交易公司100%股权评估价值158,348.00万元。
各方一致确认,本次能源交易公司资产评估以剥离购售电业务等非新能源
业务为基本假设,评估结果中未包含基准日后购售电业务等非新能源业务实际
发生的相关损益。
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日当日)期间
(以下或简称“过渡期”),能源集团对新能公司的增资款为9,297.60万元,皖
能股份对能源交易公司的增资款为123,000.00万元。交割日标的公司股权价值=
标的资产评估值+评估基准日(不包括评估基准日当日)至交割日(包括交割
日当日)期间原股东对标的公司增资款。根据以上原则,各方一致确认:
交割日新能公司100%股权价值=新能公司评估基准日评估值426,983.00万元
+新能公司过渡期增资款9,297.60万元,合计为人民币436,280.60万元;
交 割日能 源交易公司 100%股权价值 =能源交 易公司评估基准 日评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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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方一致同意上述交割日股权价值作为本次标的资产交易价格,并以交割
日新能公司100%股权价值为基础,对应新能公司“基准日实收资本373,773.06
万元+新能公司过渡期增资款9,297.60万元”的股本基数,计算本次增资每1元
注册资本价格为人民币1.1389元[每股价格=交割日新能公司100%股权价值÷
(新能公司基准日实收资本+新能公司过渡期增资款)]。
各方一致确认,鉴于增资完成后能源集团持有新能公司49%股权,新能公
司增资后的总注册资本按以下方式确定:
新能公司增资后总注册资本=(新能公司基准日实收资本373,773.06万元+
新能公司过渡期增资款9,297.60万元)÷49%,合计为人民币781,776.86万元。
总出资额计算:皖能股份总出资额=新能公司增资后总注册资本781,776.86
万元×每股增资价格1.1389元×51%,合计为人民币454,086.49万元。
股权出资:皖能股份以其持有的能源交易公司100%股权作价出资,出资额
为交割日能源交易公司100%股权价值281,348.00万元。该股权出资额中,计入
新能公司实收资本的金额=交割日能源交易公司100%股权价值÷新能公司每股
增资价格;超出部分,计入新能公司资本公积。
现金出资:皖能股份现金出资额=总出资额454,086.49万元-股权出资额
能公司实收资本的金额=皖能股份现金出资额÷新能公司每股增资价格;超出部
分,计入新能公司资本公积。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的增资定价以新能公司以及能源交易公
司经备案资产评估结果为基准,不低于经备案的评估结果,本次增资方案未违
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
规定。
(三)本次增资的出资方式
根据《关于皖能股份公司增资控股新能公司的请示》等资料,并经本所律
师核查,皖能股份拟以其持有的能源交易公司 100%股权进行出资,股权出资金
额与总出资额之间的差额即现金出资额,具体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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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能源交易公司现持有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8N1HEY1Y 的
《营业执照》,并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
t.gov.cn)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能源交易公司的基本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安徽省皖能能源交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100MA8N1HEY1Y
公司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注册资本 350,000万人民币
法定代表人 张赟
成立日期 2021年7月23日
营业期限 2021年7月23日至无固定期限
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3333号中
住所
国(合肥)国际智能语音产业园研发中心楼611-389室
许可项目:发电、输电、供电业务;水力发电(依法须经批
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一般项
目:碳减排、碳转化、碳捕捉、碳封存技术研发;节能管理
服务;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
经营范围 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风力发电技术
服务;太阳能发电技术服务;电气设备修理;合同能源管
理;热力生产和供应;供冷服务;智能输配电及控制设备销
售(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
的项目)
状态 存续
股权结构 皖能股份持有100%股权
根据能源交易公司现行有效的公司章程,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
意见书出具日,能源交易公司不存在营业期限届满、因合并或分立而解散、不
能清偿到期债务被宣告破产、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
等依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需要解散或终止的情形,
不存在法院依法受理有关公司重整或者破产申请的情形,能源交易公司依法有
效存续。
经本所律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s://www.gsxt.gov.cn)、
天眼查(https://www.tianyancha.com/)等网站查询,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皖能股份合法持有能源交易公司 100%股权,且该等股权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
他权利限制的情况,具备作为本次增资中股权出资标的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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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皖能股份公司增资控股新能公司的请示》,本次增资现金出资
部分拟采取分期支付安排,即皖能股份于《增资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内缴
付不少于现金增资额的 30%,协议生效后 30 日内足额缴付剩余全部现金增资款,
并自协议生效后 10 个工作日届满次日起算,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能源集团支
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直至该部分款项足额缴清之日止。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拟以非公开协议方式开展,关于现金增资款的
分期付款安排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
操作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新能公司现有股东的优先认缴权
根据《关于皖能股份公司增资控股新能公司的请示》《增资协议》等材料,
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拟由皖能股份认缴新能公司新增的全部注册资本,
能源集团已在《增资协议》中明确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缴权。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增资方案未违反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增资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合法性
《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以下情形经国家出
资企业审议决策,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增资:(一)国家出资企业直
接或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二)企业债权转为股权;
(三)企业原股东增资。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主业处于关系国家
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
不得因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失去国有资本控股地位。国家出资企业内部重组整
合中涉及该类企业时,以下情形可由国家出资企业审核批准:(一)企业产权
在国家出资企业及其控股子企业之间转让的。(二)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指定
其控股子企业参与增资的。(三)企业原股东同比例增资的。
本所律师核查后认为,本次增资主体系能源集团的全资子公司,增资方系
能源集团的控股子公司,本次增资属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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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的“国家出资企业直接或
指定其控股、实际控制的其他子企业参与增资”情形,符合采取非公开协议方
式增资的适用条件。
五、本次增资的决策、批准程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
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增资主体、增
资方的公司章程,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资应当履行以下决策、审批程序:
能源集团的审批同意;
序。
六、《增资协议》的合法合规性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增资拟签署的《增资协议》涵盖交易主体、增资的
先决条件、增资方式、增资价格、过渡期安排、补偿承诺及其他相关条款,
《增资协议》的内容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
七、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
的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方系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主体和
增资方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实施本次增资的主体资格;
利限制的情况,具备增资的条件;
有效;
议方式增资的适用条件,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增资;
国浩律师(合肥)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会审议程序以及皖能股份总办会、党委会、董事会以及股东会等审议程序。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