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神科技: 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回报规划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20:1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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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华神科技”)
的分红机制,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
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监管指引 3 号——上市公司现
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未来三年(2
  一、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制定本规划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的特点及其发展趋势,综合考虑公司自身经营模式、
盈利水平、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重要因素,以及建立对投资者稳定、
持续回报机制,平衡投资者短期利益和长期回报,有效兼顾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和公司的持
续发展等重要因素。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股东分红回报计划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
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兼顾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及公司可持续发展对资金的需求,同时
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股东分红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一)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视一次股东分红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调整,以确定
该时段的股东分红计划。
  (二)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分红规
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并说明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分红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公司董事会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
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并结合股东(特别是公众投资者)、独立董事的意见,制定年度或
中期分红方案,并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四、公司未来三年(2026-2028 年)的股东分红规划
  (一)公司的利润分配应遵循重视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和有利于公司长远发展的原
则,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
  (二)公司利润分配的形式及优先顺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并且在公司具备现金分
红条件的情况下,公司应优先采用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公司在具备利润分配条件的情
况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金需求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比例:在公司盈利的情况下,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
润,最近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确因特殊情况,现金利润分配比例低于最近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的,董事会
应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
  公司实施现金利润分配时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累计可供股东分配的利润)为正值、且现金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
营;
资”、“重大现金支出”须由董事会向股东会作特别说明),且当年货币资金余额充裕。
  (四)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
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
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五)在实施现金分红的同时,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董事会也可以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并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公司在经营情况良好,预期有良好增长,发放股票股
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提出股票股利分
配预案。除上述原因外,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还应当具有公司成长性、每
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五、本规划的决策、执行及调整机制
  利润分配方案应经独立董事发表专门意见,董事会形成专项决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
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独
立董事可以征集中小股东的意见,提出分红提案,并直接提交董事会审议。股东会对现金
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公司因特殊情况而不进行现金分红时,董事会应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体原因、公司
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并在公司指定媒体上进行披露。
  公司调整或者变更利润分配政策应由董事会做出专题论述,详细论证调整理由,形成
书面论证报告并经独立董事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决议通过。
  公司股东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
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六、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
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订调整亦同。
                          成都华神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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