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百集团: 关于收到湖北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20: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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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59    证券简称:中百集团       公告编号:2026-002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6 年 1 月 23 日收到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北监管局(以下简称“湖北证监局”)出具的《湖北
证监局关于对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
晓红、张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6〕2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主要内容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
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
  经查,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百集团或公司)存在以下违
规事项:
  公司因子公司员工邵某某涉嫌职务侵占事件,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公司 2016-2022 年度及 2023 年第一季度、半
年度、三季度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进行了更正。2025 年 4 月 26 日,公司披露《关
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再次对公司 2016 年-2023 年度财务报表相关数
据进行了更正。公司上述财务数据披露不真实,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公司时任董事长张锦松、李军、汪梅方,时任公司总经理万明治、杨晓红、
张俊,时任财务负责人张海文、胡剑,未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40 号)第三条、第五十八条以及《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
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司及控股子公司连续 12 个月累计诉讼、仲裁金额约 26249.96 万元,占最近一期
经审计净资产的 14.68%的情况进行了披露。公司未能在累计诉讼、仲裁金额达
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时及时进行披露,违反了《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
  汪梅方作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慧斌作为董事会秘书,未按照《上市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四条、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履行勤
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综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226 号)第五十三
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中百集团、张锦松、李军、汪梅方、万明治、杨晓红、张
俊、张海文、胡剑、李慧斌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
场诚信档案。上述事项反映出公司内部控制不完善,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应充分吸
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全面梳理此类业务,严格
执行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切实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同
时,公司应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并抄报深圳证
券交易所。我局将视整改情况依法采取进一步监管安排。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监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立即组织整改,深刻
反思公司规范运作及信息披露中存在的不足,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加强对《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
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不断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
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并在规定期限内向湖北证监局报送
整改报告,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将勤勉尽责,不断提
高规范运作水平,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经营管理活动,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
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百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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