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创股份: 202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20: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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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1325          证券简称:元创股份             公告编号:2026-011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 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 1 月 23 日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6 年 1 月 23 日 9:15 至 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海润街道旗海路 55 号元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二楼大会议室。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四)会议召集人: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文杰先生。
   (六)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股东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25 年修订)》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计 217 人,
代表股份 57,314,2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78,400,000 股)的比例为 73.1050%。
   其中:(1)出席现场会议的自然人股东 3 人,非自然人股东代表 1 人,代表公司
股份 56,550,0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72.1301%。
   (2)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
票统计结果,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13 人,代表股份 764,294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比例为 0.9749%。
   (二)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5%以
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下同)出席的总体情况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共 214 人,代表股份 1,314,294 股,占
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 1.6764%。
   (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其中部分董事系通过视频通讯方
式列席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
     三、   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按照议程审议,形成
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261,3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7%;
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51%;弃权 15,6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1,3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5.9750%;反对 37,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8380%;弃权 1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869%。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二)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57,263,494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4%;
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612%;弃权 15,700 股(其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7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1,263,4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6.1348%;反对 3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2.6706%;弃权 15,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
本次股东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194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
意。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汤明亮、林慧
  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的表决程序、
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三)
     五、   备查文件
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元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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