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任职薪酬管理办法
(经 2026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 一 条 为客观反映中信国安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董事所付出的劳动、在公司决策过程中所
承担的风险与责任,切实激励公司董事积极参与决策、管理
与监督,公司实行董事任职薪酬、津贴管理制度。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
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
独立董事津贴标准根据股东会审议确定的标准执行。津
贴标准综合参考行业内可比公司独立董事津贴水平、独立董
事履职所需时间与精力投入、承担的风险责任等因素确定。
独立董事津贴将根据公司经营情况适时调整,同时,依据公
司相关制度,加强对独立董事履职情况的评估与管理。
非独立董事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或者以职工身份领取相
关薪酬时,根据公司薪酬管理规定及绩效管理规定等制度发
放,不额外发放董事津贴。
非独立董事,且未兼任公司其他职务或者以职工身份领
取薪酬的其他董事(含董事长、联席董事长、副董事长),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实际履职情况对董
事薪酬(津贴)提出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执行。
第三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和津贴为税前金额,由公司统
一代扣并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董事经批准聘任的,薪酬和津贴自批准任职当
日起计算。
董事辞职或者离任的,按照实际工作时间计算薪酬和津
贴。
第 五 条 公司董事出席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差旅费
以及按《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所需合理费用,根据公司相关
管理办法进行费用报销。
第六条 公司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以下情况中的任何
一种,则自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不予发放津贴,或进行薪酬
扣减,已发放的公司有权追索: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三)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人员情
形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 七 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根据行业
水平、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对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津贴标
准提出方案,并提请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为促进董事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公司可为其购买履职保障相关保险。
第九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
管理办法如与最新发布的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条 本管理办法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执行,修
改时亦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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