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及薪酬分配体系,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及
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
公司经营管理水平及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外部
薪酬水平;
(二)责、权、利对等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承担责任义务大小
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约束并重原则: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
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四条 股东会作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审议批准本制度的实施、变
更和终止。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
酬方案,并进行考核。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财务部等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构成
第七条 公司独立董事按月领取独立董事津贴。津贴标准为:每人税前10-20
万元/年。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非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制定,明确薪酬确定依据和具体构成。非独立董事薪酬方案由股东会决定,并
予以披露。在董事会或者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个人进行评价或者讨论其报酬
时,该董事应当回避。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由董事会批准,向股东会说明,并予以充分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由基本薪酬、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
收入等组成: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年薪制。基本薪酬分配以岗位为基础,按劳
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二)绩效薪酬,以经营情况为基础,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公司实现的
经济效益、管理效益、社会效益相关。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
效薪酬总额的50%。
(三)公司根据经营情况和市场情况,可以针对高级管理人员采取股票期权、
限制性股票、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措施,具体方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等另行确定。
激励机制应当有利于增强公司创新发展能力,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不得损害公
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的确定和支付应当以
绩效评价为重要依据。公司应当确定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度报告披露和绩效
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对非独立董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同时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等核心岗位的非独立董事,薪酬上限以孰高者确定。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培训及参加
公司项目考察活动等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
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不含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基本薪酬按月发放,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等以现金或其他方式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薪酬或津贴,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三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进行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的进一步发展需要。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主要依据为:
(一)同行业及地区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
据,参考同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数据,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以通胀水平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变动等针对具体人员的调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下列任一情形,公司
可以减少或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被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且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的,或
被免职的;
(四)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发
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者对财务造假、资金
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过错的,公司应当根据情节轻重减少、停止
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已经支付的绩
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追回。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制定修改方案。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北京大北农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