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设计: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19: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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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
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完
善公司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安徽
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
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
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
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倡导投资者提升股东意识,积极参与公司开展的投资者关系管
理活动,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理性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
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
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
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注重诚信、坚守底线、
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检查投资者关系管
理工作的落实、执行情况。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
事会办公室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日常工作。
  第六条 在不影响经营和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子
公司、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其他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积极配合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
训等其他工作。
  第八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内容和方式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沟
通交流的方式应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
性条件。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召开股东会;
  (三)通过公司网站、新媒体平台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
下简称“互动易”)等互联网平台与投资者沟通;
  (四)举行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或者分析师会议等活动;
  (五)组织现场参观、座谈交流,接待来访和调研;
  (六)接听投资者热线电话;
  (七)电子邮箱和传真等其他沟通方式。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实施及工作要求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
内容,不得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
动中的交流代替正式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布的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
  第十六条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时,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会提供便利,并在股东会议程安排中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
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互动易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已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
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安排专人及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对投
资者的提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根据公司已经披露的信息拟定回复内容,回复内
容涉及公司其他部门工作事项或者子公司相关情况的,为确保回复内容的真实、
准确、完整,董事会办公室可以商请公司其他部门或者子公司对回复内容进行审
核或者进一步提供补充资料,公司其他部门或者子公司应予以配合;投资者提问
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信息披露公告。
  董事会办公室拟定的回复内容或者公司拟通过互动易发布的其他信息,在发
布之前,应当提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未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司任何人
员均不得通过互动易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
的,可以进一步提请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或者董事长审核。
  第十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者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者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应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投资者关系活动,
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证券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交流或者接受调研
时,应当合理、妥善开展相关工作,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公司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安排熟悉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人员接听投资
者热线电话和查看公司传真、邮箱,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接收并给予及
时答复。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
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
数据库,以电子或者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等有关规定存在冲突时,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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