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设计: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19: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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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
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三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
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
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范围包括但
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
的 30%;
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
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三章 内幕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
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
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
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
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
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及传递时,负有内幕信息
保密义务,并负有向公司董事会报告、配合公司董事会进行信息披露的职责。内
幕信息的内部报告、披露程序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
息依法披露前,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
料妥善保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向外界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
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披
露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的知情人员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九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
其股东权利或支配地位,要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需
向其他方提供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
信息的保密承诺。
  第十一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
本制度约束。
  公司在履行内幕信息管理职能、实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过程中,应当
以书面方式告知或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规定责任等事项明确告知涉及人员。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
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
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
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附件 1),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
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
情人应当进行确认(附件 2)。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
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
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
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
本制度附件的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登记,并做好上述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
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
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
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要约收购;
  (四)证券发行;
  (五)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六)股份回购;
  (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
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
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八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
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况
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
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条 公司应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
至少保存十年。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
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
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
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在两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安徽证
监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等活动给
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有关规定处罚相关责任人并要求其承担
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机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
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若擅
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规定进行内幕交易或其他非法活动
而受到公司、权力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罚的,公司须将处罚结果报送安徽证监局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同时在公司指定的报刊和网站进行公告。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附件:
附件 1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所在单位
       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信息    知悉内幕内容   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序号             (部门)   身份证号码                                               登记时间    登记人
       知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方式(注 2)    (注 3)     (注 4)
                职务
  注 1:内幕信息事项采取“一事一记”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情人名单应分别报
送备案。
  注 2: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 3:可根据需要添加附件详细说明。
  注 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董事会决议等。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盖章:
附件 2
                    关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确认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第七条之要求,我们作为安徽省建筑设
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确认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
  董事长(签字):                        董事会秘书(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 3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策划决策方式     参与机构和人员   商议和决策内容   签名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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