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资产安全,保护
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
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
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在日常交易及在各商业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等
需为自身提供的抵押或者质押等担保事项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担保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可以
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包括当事人之间具有担保性质的信函等),也可以是主
合同中的担保条款。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二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原则上不对除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
的规定,且必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依照法定程序审议批准。不符合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机构及其授权机构的规定,或者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公司不得提供担保。
第七条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
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
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
益等。
公司出现因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导致其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况的,若交
易完成后原有担保形成对关联方提供担保的,应当及时就相关关联担保履行相应
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上述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
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或取消相关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等有效措施,避免形成
违规关联担保。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规定向为公司审计的审计机构如实提供公司全部对外担
保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
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三章 对外提供担保的程序
第十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门。
第十一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
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近三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
合同,高层管理人员简介,企业信用报告,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或者质押
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同时公司作为担保方,
配合被担保企业就担保事项提供相关的担保资料。
第十二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门对被
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
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
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
第十三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反担
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拟定初步建议,根据《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
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后,再提交董事会审
议。
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
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
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四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提供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六项担保事项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
分之二以上通过。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或者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且控股子公司其他
股东按所享有的权益提供同等比例担保,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情形的,
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的对外担保行为外,公司其他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
董事会、股东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
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
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五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担保事项属于关联交易的,按照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的程序
执行。
第十六条 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
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存在关联关系
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无关联关系的
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如每年发生数量众
多、需要经常订立担保协议而难以就每份协议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的,公
司可以对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以被担保人最近一年经审计财务报表、最近一
期财务报表数据孰高为准)以及资产负债率低于 70%的两类子公司分别预计未来
十二个月的新增担保总额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前述担保事项实际发生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任一时点的担保余额不得超
过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
第十八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第十九条 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提供的反担保
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
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做出担保决策后,由财务部门按照《安徽
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履行担保合同或
者反担保合同签订的审批程序。
第四章 担保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过程应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
严格控制风险。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加强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的管理,及时进行清理检
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关
注担保的时效、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对公司担保行为进行核查。公司发生违
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应当采取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者改正违
规担保行为,降低公司损失,维护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
任。
因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及时偿债,导致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追讨、诉讼、财产保全、责令提供担保等保护性措施避
免或者减少损失,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被担保企业的项目贷款,公司应要求与被担保企业开立共
管账户,以便专款专用。
公司财务部门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及偿债能力等,如发
现被担保人存在经营状况严重恶化、债务逾期、资不抵债、破产、清算或者其他
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
度。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要求被担保企业提供有效资产,包括固定资产、设备、
机器、房产、法定代表人个人财产等进行抵押或者质押,切实落实反担保措施。
第二十五条 担保期间,公司应做好对被担保企业的财务状况及抵押或者质
押财产变化的跟踪监察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考察;在被担保企
业债务到期前一个月,财务部门应向被担保企业发出催其还款通知单。
第二十六条 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偿债义务,公司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
救措施。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需继续由其提供担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
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