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设计: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19:1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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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1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长期发展规划,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
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强化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7 号——可持续发展报告(试行)》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
本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可持续发展事项、公司 ESG 治理等进行研
究,并向公司董事会提出建议或者方案。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一名独立董事,
且外部董事应占多数。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
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
长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
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
会根据本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
会决策事宜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规划、政策制定、
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
  (五)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治理愿景、
目标、政策等;
  (六)对公司 ESG 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决策规则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决策程序为:
  (一)工作组负责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或中介机
构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协议草案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工作组对上述资料进行整理、初评。
  (三)工作组将资料初评后,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正式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
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对需要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由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
员会向董事会提出提案,并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
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
临时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需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会议由主任委员
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
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未出席且未委托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投票权。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委员出席方
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
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工作组成员可以列席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
请公司非委员会委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与委员会会议讨论事项相关的
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会议人员可以就会议讨论事项进行解释或说明。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
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
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
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
议的委员、董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
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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