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1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
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
机构,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外部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
员会成员。
其中,会计专业人士应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
条件之一:
(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
者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
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
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相同,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申请,若辞职导致审
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拟辞职的委员应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委员产生之日。公司应当自审计委员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对公司财
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
人的考核。
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七)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审议意见须以书面形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当披露该
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
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
送审计委员会。审计部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
报告;
(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审计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
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审计委员会监督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制定和执行,应当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一)审查内部审计计划范围和内部审计类型,评估内部审计计划与公司发
展战略、经营目标和主要风险是否一致;
(二)审查内部审计计划的重点关注事项是否与审计委员会重点关注事项保
持一致;
(三)评估内部审计的预算及人员等资源配置情况是否可以保证内部审计计
划的执行;
(四)监督和审查内部审计识别问题以及管理层改正问题的及时性。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对外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风险投资、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项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
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
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
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
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七)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
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至少
召开一次;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不受前
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
委员代为出席;未出席且未委托的,视为放弃该次会议投票权。
委员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出席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审计委员
会委员应建议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
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会议表决方
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召
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
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
请公司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应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
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除非因法律或监管的限制不能作出汇报。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遵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