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设计: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19: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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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6 年 1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客户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建立、健全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及
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
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
露。
  第三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按照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其他相关规定,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
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的信息同时应置备于公司住所、深
交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
较大影响的,公司将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
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
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
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
监会的规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
尚未披露的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前获知的前述信息,在依法披露前应当保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职责
  第八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
单位”)负责人及指定的信息披露联络人;
  (六)公司派出到参股公司的董事;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机构。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应当
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十条 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第十一条 当市场出现有关公司的传闻时,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容是
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
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
  公司董事会调查、核实的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
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
司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研究机构等。
  第十二条 出现下列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
对投资者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传闻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根据
实际情况披露情况说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一)涉及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上市地位、重大经营活动、重大交易、重要
财务数据、并购重组、控制权变更等重要事项;
  (二)涉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异常情形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三)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较
大影响的。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制定和执行,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
效实施。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
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
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
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
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公司董
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
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
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
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
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
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露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应当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负责信息披露的常设机构是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
对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宜,负责统一办理公司应公开
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在股东会审议通过本制度后,及时将本制
度报中国证监会安徽监管局和深交所备案,并在深交所指定网站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的修订应当重新履行前述第二十四条所规定的审议、报
备和网上披露程序。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所在单位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此外,各
单位应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
息。各单位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
保及时报告本单位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适时或定期组织对公司董事、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各级信息披露责任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或者部门,开展
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控股股东、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
  第二十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十九条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
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公司
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
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三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三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
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
展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的
经营性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
的信息,便于投资者合理决策。
  第三十六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
行业绩预告。
  第三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三十九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的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十一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披露标准依据本制度第四章规
定),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的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
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
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十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十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
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
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
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
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
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
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九)应披露的交易事项;
  (三十)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
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四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四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关注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
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四十七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监管部门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及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
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
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
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标准
  第五十条 重大交易包括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上述指标的计算标
准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提供担保,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
披露。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
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
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履行提供担保或者提供财务资助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三条 日常交易包括公司发生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以下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四)工程承包;
  (五)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第五十四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
期末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行
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 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五十五条 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
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
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
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及《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
限公司关联交易决策制度》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
露: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
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
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
况等。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五十八条 公司应当与深交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深交所的安排
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如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
提出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第五十九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核和披露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董事会办公室根据监管规定及定期报告的预约时间,草拟定期报告编
制计划,对定期报告进行详细分工,报董事会秘书审核;
  (二)定期报告编制计划经批准后,董事会办公室通知各单位并布置、落实
定期报告编制工作;
  (三)公司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定期报告相关资料,并经单位
负责人审核后,提交董事会办公室;
  (四)董事会办公室收到相关资料后,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和格式进行加工
整理和合规性检查,并根据需要提交财务部就财务数据进行核实,定期报告编制
完成后提交董事会秘书初审;
  (五)公司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审核定期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七)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将定期报告送达董事审阅;
  (八)董事长召集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九)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十)董事会秘书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
应当明确、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
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
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
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与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股东的有效联系,敦促控
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在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时,及时、主动
通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履行相应的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各单位在知悉或发生重大事件时,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书面报告,积极配合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收到书面报告后,由董事会办公室根据重大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协助
前款规定人员或者单位按照相关信息披露规则和格式要求准备信息披露所需资
料;
  (三)各单位所提供资料应经单位负责人审核;
  (四)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起草公告文稿,报董事会秘书、总经理、董事长审
批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披露。
  重大事件遵循持续披露原则,对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各相关单位要及时按
本条规定的程序,履行报告义务,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应持续给予关注。
  第六十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
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内幕信息管理应按照《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要求执行。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得提供内幕信
息。
  第六十五条 公司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严格遵循本制度所规定的内部流转、
审核及披露流程,并确保重大信息第一时间通报给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视
信息重要程度向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报告,并按规定进行披露。
  第六十六条 公司应当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
设置审阅或者记录程序,防止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前款规定的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股东会、新闻发布会、产品推介会;公
司或者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者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公
司)网站与内部刊物;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博客、微博、微信等社交媒体;以书
面或者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对外宣传、
报告等;深交所认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十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应按照《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进行管理。
  第六十八条 公司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的沟通交流应按照《安徽省建筑
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对证券监管部门所要求的披露事项,各单位应积极配合董事会
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董事会办公室认为其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有权
要求其加以补充。
  第七十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掌握公司日常经营情况,董事会
办公室负责人应当参加公司定期召开的有关生产或者经营管理会议,了解掌握日
常经营情况。
  第七十一条 公司财务及相关部门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承担配合义务,以确
保公司定期报告以及有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信息有错误、遗漏和误导时,应及时调查、核
实和修正,并根据具体情况,发布更正、补充或澄清公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
理,设置专人负责。
  第七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
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应当豁免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
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
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七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
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
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
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十七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公司决定对特定
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
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七十八条 公司须及时在内部报告、通报监管部门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及监管部门要求报告或通报的其他
文件。
  第七十九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的文件后,应根据文件的不同类型予以及时
处理。对于法规、业务规则类文件,董事会秘书应及时组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进行学习;对于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函件,董事长或者董事会秘书应组织
有关人员对相关问题进行认真研究并给予答复,涉及需要披露相关信息的,应根
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保密责任及其追究
  第八十条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
司造成严重影响和损失的,应当对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撤职、解除劳动合同
等处分,并可向其追究赔偿损失;
  由于信息披露义务人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
受损失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
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公开披露前,
均负有保密责任。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及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及相关人员
在工作中应与业务中介机构约定保密义务,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
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保留对内外部机构和人员追究责
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八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控股子公司”指公司持有其 50%以上股份,
或者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
制的公司。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八十三条 公司按照深交所的规定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董事会授权管理层根据相关监管规定另
行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者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
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与国家后续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或者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等相抵触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股东会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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