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6 年 1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第一条 宗旨
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进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确保董事会
工作效率及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的组成及职权
董事会由九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三名,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一名。
公司设董事长一人。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制定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方
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的原因收购公司股份的事项;
(八)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执行总建筑师、执行总工程师、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并决定其业绩考核、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决定公司考核分配方案、员工收入分配方案;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
他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资监管规定,上述事项需要履行报批、核准、
备案程序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四个专门委
员会。
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薪酬与考核
委员会成员为五名,其他专门委员会成员均为三名,并各设一名召集人,负责
召集和主持该委员会会议。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为
会计专业人士。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
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
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可持续发展事项进行审议及监督,包括目标、规划、政策制
定、组织实施、风险评估、绩效表现、信息披露等事宜;
(五)对公司 ESG 治理进行研究并提供决策咨询建议,包括 ESG 治理愿景、
目标、政策等;
(六)对公司 ESG 报告及其他可持续发展相关披露信息进行审阅;
(七)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八)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九)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
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
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
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各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条 定期会议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通知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
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
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实;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
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
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
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
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会议通知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三日
将董事长签署或者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直接送达、传真、电
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
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或者有其他特殊事由的,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
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
明。
第十一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
(二)、
(九)项内容,以及情况紧
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通知的变更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
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
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
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
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
好相应记录。
第十三条 会议的召开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有关董事拒不出席或者怠
于出席会议导致无法满足会议召开的最低人数要求时,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应
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会议主持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十四条 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
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
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身份证号码;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的原因;
(三)委托人对每项提案的简要意见(如有);
(四)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对每一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五)委托的有效期限;
(六)委托人和受托人的签字、日期等。
受托董事应当向会议主持人提交书面委托书,在会议签到簿上说明受托出
席的情况。
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其他董事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
上的投票权。
第十五条 关于委托出席的限制
委托和受托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
关联董事也不得接受非关联董事的委托;
(二)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非独立董事也不得接受独
立董事的委托;
(三)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提案的个人意见和表决意向的情况下全
权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有关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权委托和授权不明确的委托;
(四)一名董事不得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托,董事也不得委托已经接受
两名其他董事委托的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六条 会议召开方式
董事会会议以现场方式或者电子通信方式或者现场与电子通信相结合的
方式召开。
电子通信方式包括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表决等方式。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董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
董事、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有效表决票,或者董事事后提
交的曾参加会议的书面确认函等计算出席会议的董事人数。
第十七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
止。
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
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八条 发表意见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
发表意见。
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办公室、会议召集人、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各专门委员会、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
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
释有关情况。
第十九条 会议表决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书面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主持人也可决定在会
议全部提案讨论完毕后一并提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
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
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
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
权。
第二十条 表决结果的统计
与会董事表决完成后,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
收集董事的表决票,交董事会秘书在一名独立董事的监督下进行统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
决结果。
董事在会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的,
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一条 决议的形成
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规定董事会形成决议应当取得更多董事同意的,从其规定。
董事会审议以下事项时,须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一)提供财务资助事项;
(二)对外担保事项;
(三)股票及其衍生品投资、基金投资、期货投资事项;
(四)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公司债券等有价证券发行以及上市方案;
(六)公司分立、合并、解散、清算和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回购本公司股票方案;
(八)股权激励计划;
(九)对外投资、委托理财、收购或者出售资产(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
料、产品等的购买、出售的除外);
(十)《公司章程》的修订方案;
(十一)利润分配方案;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三)董事会认为需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十四)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
不同决议在内容和含义上出现矛盾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决议为准。
第二十二条 回避表决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决:
(一)《上市规则》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二)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而
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者个人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
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
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
过。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不得对有关提案进行表决,
而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不得越权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
议。
第二十四条 关于利润分配的特别规定
董事会会议需要就公司利润分配事宜作出决议的,可以先将拟提交董事会
审议的分配预案通知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并要求其据此出具审计报告草
案(除涉及分配之外的其他财务数据均已确定)。董事会作出分配的决议后,
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式的审计报告,董事会再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正式审计报告对定期报告的其他相关事项作出决议。
第二十五条 提案未获通过的处理
提案未获通过的,在有关条件和因素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董事会会
议在一个月内不应当再审议内容相同的提案。
第二十六条 暂缓表决
二分之一以上的与会董事或两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提案不明确、不具体,
或者因会议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导致其无法对有关事项作出判断时,会议主
持人应当要求会议对该议题进行暂缓表决。
提议暂缓表决的董事应当对提案再次提交审议应满足的条件提出明确要
求。
第二十七条 会议录音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
录音。
第二十八条 会议记录
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的记录,确保会议记录如实反映会议情况,提
醒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
(二)会议主持人及出席、列席会议的人员姓名;
(三)每位董事的发言情况;
(四)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说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
数),表示反对、弃权的董事,须说明具体理由并记载于会议记录;
(五)《公司章程》规定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
除会议记录外,董事会秘书还可以视需要安排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对会
议召开情况作成简明扼要的会议纪要,根据统计的表决结果就会议所形成的决
议制作单独的决议记录。
第三十条 董事签字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
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
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
声明。
董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
内容。
第三十一条 决议的备案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董事会决议(包括所有提
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 决议公告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董事、列席会议人员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
保密的义务。
董事会决议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议通知发出的时间和方式;
(二)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说明;
(三)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的董事人数和姓名、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原因
和受托董事姓名、缺席的理由;
(四)每项议案的名称,获得的同意、反对和弃权的票数,以及有关董事
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议案是否获得通过;
(五)涉及关联交易的,说明应当回避表决的董事姓名、存在的关联关系
和回避表决情况;
(六)议案需经审计委员会、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或中介机构发表意见的,应说明相关情况。董事会
对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未完全采纳的,应当说明未
采纳的具体理由;
(七)审议事项的具体内容和会议形成的决议。
第三十三条 决议的执行
董事长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董事会决议,检查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在以
后的董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四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董事代为出席
的授权委托书、会议录音资料、表决票、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会
议纪要、决议记录、决议公告等,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
董事会会议档案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三十五条 附则
本规则所称“以上”、“至少”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者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规则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