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研设计: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19: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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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6 年 1 月 23 日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安徽省建筑设计研究总院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设立提
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提名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工作细则第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
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本工作细则前条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提名
委员会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关于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人选提名的建议,在
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对提名委员会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及经理层
人选予以搁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
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采用定期或者不定期方式召开委员
会全体会议。会议召开前三日需通知全体委员。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
可以不受前述通知期限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提名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
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可以撤
换其委员职务。
  第十三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主任委员不能或者不履行职责
时,由另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者投票表决。会议以现场
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
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
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发表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委员、董
事会秘书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决议、授权委托书
等相关会议资料均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提名委员会工
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列席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
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者其直系亲属或者提名委员会委员及其
直系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当
事人应当回避。因当事人回避造成参会委员人数不足三分之二,致使会议不能进
行的,应将相关议题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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