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搭建的互动易平台,规范上海宏英智能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与投资者交流,建立公
司与投资者良好沟通机制,持续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提高公司质量,根据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上海宏英智能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互动易平台”是指深圳证券交易所为上市公司与投资
者之间搭建的自愿性、交互式信息发布和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综合性网络平台,
是上市公司法定信息披露的有益补充。具体网址为:http://irm.cninfo.com.cn/。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三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回复投资者提问,应当注重诚信,严
格遵守有关规定,尊重并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主动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
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谨慎、理
性、客观,以事实为依据,保证发布的信息和回复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公
司信息披露以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不得通过互动易平台披露未公
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
第五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使用虚假性、夸大性、
宣传性、误导性语言,应当注重与投资者交流互动的效果,不得误导投资者。不
具备明确事实依据的,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
第三章 内容规范性要求
第六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
信息。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在已依法披露的信息范围内对投
资者的提问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
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回复
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选择性发布
或回复。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
及回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第八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
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不宜公开的
信息。公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
回复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第九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
不确定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第十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回复投资者提问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
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复时,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发布
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
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创新、采购销售、重大合同、战略合作、发展规
划以及行业竞争等方面的影响,不得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十一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回复投资者提问从
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
为。
第十二条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
被公共传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
注并启动核查,及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部管理
第十三条 互动易公司应当在收到提问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及时回复投资者问
题,董事会秘书负责安排和组织互动易平台的问答回复,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对拟在互动易
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和提问回复的归口管理
部门。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收集整理互动易平台的投资者提问,对投资者提问进行
研究并组织起草相关回复内容。回复内容起草完成后,经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通
过后及时予以发布。凡未经审批通过的信息或回复不得在互动易平台进行发布。
第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公司董事会秘
书、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对投资者的提问进行分析、解答,及时将相关资料报送公
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整理编制符合披露要求的回复内容。董事会秘书
认为特别重要或敏感的回复,可视情况报董事长审批。董事会秘书可根据情况,
就有关信息发布和问题回复,征求外部咨询机构意见。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公司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本制度第一条所述的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
修订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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