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英智能: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19: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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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 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套期
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
交易活动。
  公司参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原则上应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并应当遵循合法、
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
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
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产
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
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
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
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一)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二)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
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三)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
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
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四)根据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
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五)根据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
值;
  (六)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
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
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控股子
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公
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和相应授权,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所
有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经营及日常业务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
以规避和防范汇率、利率风险或者日常经营中的商品价格风险为目的,不影响公
司正常经营。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预
测,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进出口业务外汇收支(含国际投资)
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金额、交割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
目时间相匹配。
第七条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日常经
营相关的产品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公司进行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在期货市场建立的头寸数量及期货持仓时
间原则上应当与实际现货交易的数量及时间段相匹配,期货持仓量不得超过商品
套期保值的现货量,相应的期货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
间或者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第八条 公司应该以公司或境内外子公司名义在金融机构开立期货套期保值交易
账户(如需),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期货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第九条 公司需具有与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或自筹资金,
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批准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十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和在
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
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
                 第三章 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层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
董事会,提交董事会批准后方可执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前审
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
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开展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
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
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 万元;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
合理预计,额度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套期保值交易金
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占用保证金额度应控制在已批准的额度范围内,不得
超范围操作,在批准的额度范围内每次具体操作无需再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四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负责期货和衍生品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
包括负责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思路的研究、具体操作方案的审定、签署相
关协议、合同及交易确认文件等。
第十四条 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公司业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价格波动风险为目的,综合平衡
公司套期保值需求,根据业务经营需求、相关商品价格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
机构报价信息,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申请,按审批权限报送批准后实施。
  (二)公司财务部负责风险管理体系搭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制订、
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负责提供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
基础数据、负责确定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计量方法及核算标准,并对期货套
期保值业务交易必要性及套期会计核算提出意见,根据管理要求及时提供损益情
况以及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账务处理。
  (三)董事会办公室为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决策程序合规性控制和信息
披露部门,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的相关要求审
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
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程序,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四)内审部门负责审查和监督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运作情况,包括资
金使用情况、盈亏情况、会计核算情况、制度执行情况、信息披露情况等并向董
事会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五章 信息保密与隔离措施
第十五条 参与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
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
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
公司内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流程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
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
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当汇率、
利率或者期货市场价格发生剧烈波动时,公司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信息及
时上报公司管理层,公司管理层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十八条 当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公司
业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
会或其授权人应立即商讨应对措施,并做出决策;内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
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并抄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公司拟开展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
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
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
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
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条 公司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
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
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
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
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期货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执行,修改时亦同。
                    上海宏英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六年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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