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得医药: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6年1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6-01-23 19: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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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公司的经营管理效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
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上海毕得医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特制定本薪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下列人员:
  (一) 董事(包括独立董事);
  (二) 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以
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薪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 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与外部
薪酬水平相符;
  (二) 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
小相符;
  (三) 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 激励约束并重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
事的薪酬。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与方案的考核及管理;负责审查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并对其进行年度考核;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
行监督。
  第五条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相关部门、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
会进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
  第六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
责任确定薪酬标准。不在公司担任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原则上不在公司领
取薪酬、不享受津贴或福利待遇。
  第七条 独立董事实行津贴制度,津贴标准由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列席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按《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相关规定行使其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九条 在公司经营管理岗位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薪酬、
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组成。计算公式为:年度薪酬=基本薪酬+绩效薪酬
+中长期激励收入。绩效薪酬占比原则上不低于基本薪酬与绩效薪酬总额的百分
之五十。
  (一)基本薪酬标准:主要依据职位、责任、能力、市场薪资行情等因素
确定。
  (二)绩效薪酬:根据公司年度经营绩效、岗位绩效考核等综合确定。考
核周期为年度考核,最终根据当年考核结果统算兑付。
  (三)中长期激励收入:是与中长期考核评价结果相联系的收入,是对职
业经理人中长期经营业绩及贡献的奖励,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期权、员工持股
计划以及其他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发放的中长期专项奖金、激励或奖励等。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当年度结束后根据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公司薪
酬制度,结合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度经营绩效、工作能力、岗位职级等进行绩效
评价并审核确认。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应当与市场发展相适应,与公司经营业绩、
个人业绩相匹配,与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协调。
              第四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发放按照公司内部的
薪酬发放制度执行。基本薪酬原则上按月平均发放。一定比例的绩效薪酬在年
度报告披露和绩效评价后支付,绩效评价应当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数据开展。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津贴于股东会通过其任职或薪酬决议之日起的次月按月
发放。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
家和公司的有关规定,从工资奖金中扣除下列事项,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公司代扣代缴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个人所得税;
  (二)各类社会保险费用等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三)国家或公司规定的其他款项等应由个人承担的部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
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并予以发放。
  第十四条 公司因财务造假等错报对财务报告进行追溯重述时,应当及时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予以重新考核并相应追回超额
发放部分。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义务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或者对公司财务
造假、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违法违规行为负有责任的,公司应根据情形轻重,
减少、停止支付未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并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
已经支付的绩效薪酬和中长期激励收入进行全额或部分收回。
  本条关于约束与止付追索的规定同样适用于离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五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并随着公司经营状况的不断
变化而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资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资报告或公开的薪资数据,
收集同行业的薪资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资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
公司薪资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公司发展战略或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职能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作为薪酬调整依据的事项。
  第十七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
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补充。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故请事假、病假、工伤假以及在职学
习期间的薪资与福利按照公司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相关条款与新颁布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
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以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关条款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拟订,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
时亦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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